只动手未动手 也要承担责任

季琴 晓闻  

  江苏省通州市二甲镇的成某与朱某是邻居。前不久,成某因散放的鸡少了一只,便去朱某的鸡窝内寻找,朱某的儿子过去阻拦,但成某仍要在鸡窝内寻找,为此成某与朱某的儿子互相推搡,后揪扭在一起。此时朱某看到他们两人揪扭在一起,就对儿子说:“给我狠狠打,出了事我负责。”朱某的儿子听开父亲这样说,就顺手拿起鸡窝边上的一根木棍打中成某的头部,导致成某受伤。成某一纸诉状将朱某父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朱某父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5000元。

  法院经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朱某父子二人共同赔偿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旅费5000元。朱某只动口而未动手,为什么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两家系邻居关系,本应和睦相处,有了纠纷,也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现因为少了一只鸡而发生争吵,成某与朱某之子在揪扭中,双方也只是用手推推搡搡,但在朱某的唆使下,朱某的儿子顺手拿起木棍打中成某头部,导致成某头部受伤,朱某的行为,应视为与其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为共同加害人,依法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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