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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建立 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几点思考
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 刚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有关文件精神,都根据自身实际建立了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这种形式,不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及工作的社会透明度,而且可以使检察机关能更好地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呼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 充分认识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重要意义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好形式。人大代表从群众中来,生活和工作在群众之中,活跃在各条战线,代表着社会的方方面面,他们最了解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他们保持经常联系,是广泛接触群众的好方法。建立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引起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进一步重视。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一直十分重视,给予了极大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可以说,检察工作的每一点成绩,都离不开人大代表的关心和支持。但是由于检察工作本身的社会联系面相对不太广泛,以往检察机关的工作透明度不够高,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自觉性、主动性做得还不够等诸多原因,使得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联系得还不够密切,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就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心、支持检察工作,从而推动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有利于促使检察人员更自觉地联系人民群众。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检察权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不能脱离人民,权力的作用是为人民服务,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可以促使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心里处处装着人民利益,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能够注意用"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这把尺子去衡量,去检验,可以促使检察人员正确处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群众与执法机关的关系,正确行使检察权,使检察工作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三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更有效地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建立联系制度之后,人大代表可以充分行使权利,随时随地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且能更为具体、更为全面。对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们既可以直接反映给检察机关,也可以先反映到人大常委会,再由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监督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而完善人大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并使之更方便,更有效。 二、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1、定期向人大及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这是人大代表了解检察工作的有效形式。每年除由检察长在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向代表报告工作外,凡是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措施、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查办重特大案件情况、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检察机关遇到的突出问题,均应及时向人大报告,积极与代表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人大及代表的监督,广泛谋求支持和帮助。 2、采取多种形式,密切与人大代表联系。可采取"请进来",邀请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检查、评议、座谈、参加重要会议和"走出去",组织检察干警参加全市各人大代表小组活动、走访人大代表等多种形式,积极向人大代表汇报检察工作,请他们对检察工作及队伍建设提意见、提建议、出主意,并通过他们收集群众意见和反馈信息。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要定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予以反馈。 3、认真办理人大及代表的议案、批评和建议。人大代表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认真对待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尊重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要坚持集体研究、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办理,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办结和反馈,不能按时办结的,检察长要将进展情况和原因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人大代表转递的群众控告信件,也坚持及时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严格依法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坚持先接受再移送,对不宜受理的耐心说明,取得理解。 4、深化检务公开、宣传检察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要积极向人大代表与广大群众宣传检察机关性质、任务和职权,对于检察机关查办大案要案和影响较大、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以及检察工作阶段性成果等也要及时宣传。同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机关内部报刊或有关宣传资料,使他们及时了解上级检察机关的一些最新指示精神,了解检察机关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具体内容,从而有针对性地支持和配合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活动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检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从总体意义上说,是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体现。因此,检察机关在与人大代表联系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可能采纳并在此基础上做出重大决策的,应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要随时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如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认为不能采纳,经向人大代表说明后,仍然要求强烈的,应及时提交人大常委会决定。 2、检察机关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应坚持制度化、规范化。联系人大代表宜实行归口管理,同时建立登记、记录、送阅、承办、答复等接待处理办法,对于人大交办的事项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办结,及时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3、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要务实。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大部分活跃在工作和生产第一线。检察机关不可能与每位代表都保持经常联系,这要求检察机关在与人大代表联系时要有针对性。一是要侧重于加强与重点行业和部门的人大代表联系,如经济领域及容易发生检察机关管辖的重点案件的部门和行业等;二是要根据某一时期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有重点地加强与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的联系。 此外,检察机关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系活动,要注意事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通报,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支持。在执行过程中,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修改补充,不断加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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