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如何组织、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丁金澄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一项光荣职责和重要任务。本文试结合检察工作实际,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充分有效行使检察职能,积极组织开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一、抓机制,促行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维护法律统一实施,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青少年违法犯罪,作为犯罪领域的一种特殊情形,已经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而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因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势必成为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所以说,检察机关首先应该统一思想认识,应当认真对待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使之成为整个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把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贯穿于各个检察环节之中。一是要在刑检部门设立由科长或几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作风踏实细致的检察官组成的青少年犯罪办案组,实行专人审查,专人办理。即使刑检部门人员岗位经常变动,也要坚持做到青少年犯罪办案组不撤,工作不断,人员不减,并不断调整充实力量,保证青少年维权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一些基层检察院,还应把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纳入争创"五好两满意"和争创全国模范检察院活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整体推进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可组织干警重温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精神,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让人民满意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青少年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检察干警在履行职能中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专门建立以检察长、分管刑检工作的副检察长为正、副组长,由批捕、起诉、监所、控申等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条件的检察院,也可从批捕、起诉抽调力量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室,进一步加强力量,扩大成果。四是明确职责,形成预防合力。为了使此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一般可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出台实施细则,等等,并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纳入全院对各科室的目标管理考核,明确批捕科为"龙头"部门,扎口管理、组织协调全院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起诉、控申、监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整体联动、合力预防,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成为全体干警的共同职责。

  二、抓办案,促创新

  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中不断摸索创新,是实现从根本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审慎地把握逮捕、起诉的尺度,做到可捕可不捕的尽量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可判缓刑的,主动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给青少年犯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确有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捕了之,而要千方百计地开导他们首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使他们真正认罪服法。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监督改造各环节落实防范措施,凸现维权政策。诸如:可推出着便装提审、"零距离"谈话、"圆桌"审判等新的审理方式,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环境,消除少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强化对被告人甚至被告人亲属的教育、感化力度,以利于被告人判决后的教育改造。对于不捕、不诉的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当即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讲明不捕的原因,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促使他们弃恶从善,悔过自新,并建立专门档案,主动与派出所、学校、居(村)委会、家庭取得联系,共同研究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

  三、抓预防,促感化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关键之举在于预防。一般说来,这种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的着落点就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打击。作为具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对于那些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恶劣的青少年犯,要坚决打击,尤其是以青少年为侵犯对象的青少年犯罪,更要果断处置,决不袒护,从气势上遏制住青少年恶性犯罪的上升势头,通过打击,起到杀一儆百的警示作用。当然,在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同时,更要注重一般预防,也就是说,在对其依法严厉处理时,要同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促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罪服法。二是对受侵害的青少年,要尽量安抚,进行正面引导。在找受害青少年谈话、调查取证前,要先征求被害人对谈话场所和在场监护人的选择意见,一律不着检服、不用警车,采取保密措施,缩小社会影响,避免受害人心灵再次受到伤害;在谈话、调查取证中,要注意帮助被害人消除心理阴影,鼓舞勇气,揭露犯罪,扬起前进的风帆;在谈话、调查取证后,还应与被害人的监护人或所在学校进行一次座谈,共同分析造成青少年权益被侵害的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共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安全网。三是要坚持跟踪回访制度,预防失足青少年再犯罪。要经常组织干警到青少年犯家庭和所在的学校了解其改造情况及思想动态,积极协同家庭、学校对青少年犯进行考察、监督、帮教,督促他们彻底改造,重新做人。四是驻监检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督促看守所或监狱,专辟监舍,关押青少年犯和较轻罪犯,并针对青少年犯的心理特点,对关押的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专人专题帮教;五是可邀请少工委、烈士陵园工作人员给青少年犯上课,讲道德情操,讲理想信念,帮助青少年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使青少年犯在看守所、监狱里受到教育。六是帮助失学青少年犯恢复学习。可运用多种形式,积极与共青团、教育局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活动,走访适用缓刑的青少年人犯,积极联系、帮助判处缓刑而失学的青少年恢复学习或者适时安排就业。

  四、抓配合,促效果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不懈努力。任何形式的单打一是无法达到理想效果的。因此,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横向联合,积极参与社会各部门的综合治理活动,打造全方位的立体预防和保护体系,也已成为检察机关组织和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第一要义。

  一、要加强横向联合。无论是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检察机关仅仅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工作方位,所以说,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教育及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着力抓好对青少年的基础法制教育,从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防范青少年犯罪。作为上述预防体系中的一个中间环节,检察机关还应更清醒地看到,无论是向前延伸还是向后拓展,都离不开上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如果孤军奋战,毫无疑问,其整体效果便不能充分显现出来。因此,检察机关只有密切与上述各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探索防范途径,不断提高防范水平,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要重视与学校的配合,积极开展检校共建活动。随着在校生犯罪现象日趋严重,检察机关一定要跟随形势的变化而把预防工作的触角伸向学校,与学校共同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一是可选择有关重点学校,派出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或者校外法制辅导员,结合办案实际,编写青少年犯罪预防讲课材料,到相关中小学上法制教育课;二是配合法院开好公开庭,并组织中学生旁听,使学生在旁听法庭审理过程及进行法庭教育中受到深刻的法制教育;三是精心选择在校生犯罪典型案件,邀请相关学校和社会代表召开个案犯罪预防座谈会,进行针对性预防;四是培养少年犯典型代表,开展现身说法活动,真情感召同龄人学法、守法。五是针对部分学校在法制教育、校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学习的良好环境;六是组织开展各种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借学校开学之际组织干警深入学校,诸如开展"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或制作宣传图版,或印发宣传资料,或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表宣传文章等,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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