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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褚之田
性  别:
出生年月:1940年生
最高职务: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正厅级)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涉嫌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  罚:以受贿罪判处褚之田有期徒刑九年,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收受贿赂款46.58万元、美元3000元,予以没收;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追缴132万多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和198万元非法所得。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个人简历:

  褚之田,男,1940年生,拥有大专学历,1960年6月入党,1961年9月参军,从炮兵某团战士、排长、政治部主任,到某师党委书记,可谓一帆风顺。1986年3月至1990年1月任中共钦州地委副书记,1990年1月开始任钦州市地委书记。钦州撤地设市后,1994年9月至1996年2月任钦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996年2月至1999年11月任广西区交通厅副厅长(正厅级),1997年5月开始任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案情介绍:
 

  多“财”多艺,巧取豪夺
  随着法庭调查的展开,一个贪婪嘴脸的画皮被一层层地剥落。褚之田贪财如狼似虎,其手段不仅与其他贪官有“共性”,他还自创一套“拳法”,大展拳脚,事无巨细,巧取豪夺。
   1997年8月的一天,一个自称叫黄俊杰的人来到广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开门见山地对该公司经理朱某说:我是区交通厅党组书记褚之田的朋友,请你在柳南高速公路宾阳至南宁段工程中分包一些工程给我做。朱某以为他是个骗子,就三言两语将其打发走了。
   没想到一个月后,广建集团刚接到中标通知书,黄俊杰就打来电话表示“祝贺”,并约朱某出来吃饭。当朱某漫不经心地来到宾馆,他顿时傻了眼:在黄俊杰身边正襟危坐的,正是堂堂的交通厅“一把手”褚之田!朱某受宠若惊,赶紧三步并作两步走,上前握住褚之田的手,连声说:“抱歉!抱歉!”杯觥交错中,“黄老板”自然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分包的工程项目。
   自此黄俊杰便隔三差五地邀请褚之田吃喝玩乐,很快混得厮熟。两人各怀鬼胎,心照不宣。1997年下半年,广西决定恢复南丹县至天峨县二级公路建设,由自治区公路局组织实施。黄俊杰获悉后,来到了褚之田的办公室:“褚书记,南宁到宾阳那段工程已经做完了,我还想再找点做。”在黄俊杰的要求下,褚之田找到了当时的自治区公路局局长田某,提出让黄俊杰承包南丹至天峨二级公路工程。田某无奈地同意了。
   一而再,再而三,褚之田对黄俊杰有求必应。当然,黄俊杰在获取的同时,免不了也要有所“付出”:1998年春节前夕,黄俊杰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褚之田人民币10万元;1998年11月,黄俊杰得知褚之田要去澳大利亚后,又送给褚之田1000美元的“零花钱”。
   大凡贪婪成性的人,对于钱财总是细大不捐。褚之田就是这样,他张着血盆大口,既吃大鱼,也觅小虾,不放过任何一个敛财的机会。
   1995年1月,广西钦州铁路发展总公司经理何某因公司资金困难,找到时任钦州市委书记的褚之田,要求其帮助解决资金问题,褚之田先后出面找了钦州市工商银行和交通局等单位,分别借得资金150万元和50万元。为了表示感谢,何某于1995年春节前从公司小金库取出人民币1万元,亲自送到褚之田的府上,褚之田如数收下。
   褚之田对金钱的渴望促使他自创一套让“钱生蛋”的拳法:用受贿的钱作为“资本金”,进行广泛的“投资”。在他的支持、同意和默许下,以妻子李芳的名义操作:1989至1991年投资与何汉声等人合伙养蚝收入7.5万元;1991年至1993年在钦州市钦南区那思镇种甘蔗收入8万元;1988年5月至1990年10月购买东风牌汽车从事运输收入25万元;1997年至1999年在沙埠望阜果场养猪收入20.6839万元;此外,还购买果场、租用土地、酒店参股、公司集资利息。褚之田的投资涵盖了农、牧、副、渔、工、商等,成为贪官中多“财”多艺的“典范”。案发后,司法机关扣押和冻结了褚之田的人民币存折、存单共37本(张),存款金额189.5938万元;港币存折4本,金额达49.1647万元;扣押美元存单2张,金额6万元;扣押房屋产权证2本。
   案发初期,办案人员查获了褚之田一个用于窝赃的铁皮箱,那里面有30万元人民币、8万元美金、33万元港币以及项链12条、戒指16枚、坠子1个、手镯和手链各1条,小小“百宝箱”价值连城。当办案人员在褚之田面前将此铁皮箱打开时,褚之田先是呆若木鸡,紧接着便失声痛哭。这个正厅级贪官的“底钱”彻底崩溃了。

  厅官“选妃”一诺千金
   褚之田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好色之徒,他对女色的贪恋甚至超过了他对金钱的欲望,这才是他真正的“命门”之所在。
   黄俊杰是何等精明的人!与褚之田接触过几次之后,他便轻而易举地找到了褚之田的这一致命弱点。他决定投其所好,以褚之田家属不在南宁、生活没人照顾为由,给褚之田送上“生活秘书”。
   很快,在黄俊杰的一手导演下,褚之田的“选妃行动”于1997年春节后正式拉开帷幕。
   黄俊杰为褚之田挑选的第一位“佳丽”是来自四川的小李。褚之田与她来往了几回后,便把她一脚踢开了。至于其中原因,褚之田倒是说得很明白:“我觉得小李是在酒店做小姐的,像公共汽车一样谁都可以上,怕她不干净,就不联系了。”
   紧接着褚之田的身边又来了一位吴小姐。这一次,是黄俊杰的情妇黄英萍亲自出马为褚之田物色的,但同样是好景不长,褚之田说:“后来我发现小吴真的有性病,来往的人也多,也就不联系了。”
   为褚之田连续两次“选妃”失败,黄俊杰虽然觉得扫兴,但并不气馁。经过他又一番更下功夫的精心遴选,1997年5月下旬,褚之田面前终于出现了一位光彩照人的靓妹,她就是日后与褚之田保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情人关系的阿茵。当时,黄俊杰还煞费苦心地对阿茵谎称褚之田是“徐老板”。几天后的6月1日,黄俊杰带着“徐老板”和阿茵前往宁明县花山游玩。当晚,黄俊杰一个人住一间房,而“徐老板”与阿茵却迫不及待地拥进了“洞房”。
   这一次,褚之田对于百里挑一的阿茵倍觉称心如意。而阿茵不久就知道了褚之田的真实身份,有这么一个大官大款依傍,她自然也是求之不得,乐此不疲。故而,两人很快就如胶似漆,难舍难分。此后,褚之田付给阿茵每个月2000元到3000元不等的“生活费”。每个月他们都要幽会几次,地点都是在黄俊杰的情妇黄英萍的家中。
   然而,“寄人篱下”的偷情毕竟没有在自己家中来得方便。1997年11月,阿茵向褚之田提出,她想买一套房子,褚之田二话不说,当即给了阿茵7万元,算是买房的定金!年底,阿茵说房子要交钱,褚之田一甩手又是8万元。
   1998年5月,阿茵要治眼睛,褚之田乖乖送上2万元;阿茵想做化妆品生意,褚之田帮她出资5万元的本钱……
   就这样,在短短两年半的时间里,褚之田花在一个情妇身上的钱就达40万元之巨!
  
  
长袖善舞权力的“魔棒”
  作为一名久经沙场的“老牌政客”,褚之田在平步青云中总结出了自己的官场哲学:对于男人而言,金钱、权力、女人,一个都不能少。而权力则是中心,是一根五颜六色变幻莫测的“魔棒”,长袖善舞,“魔棒”才能魅力四射。离开了权力这个“中心”,金钱、地位、女人等等都是海市蜃楼。
所谓“君子群而不党,小人党而不群”,大大小小的贪官们似乎总爱结党营私,抱成一团。
   褚之田也不例外,他也有一个“偶像”:他就是迄今为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执行死刑的贪官中稳坐第一把交椅的成克杰。
  从1992年至1999年,褚之田每次私下见到成克杰,都向他行“跪拜礼”,曾先后4次送给成克杰人民币10万元。
  1992年春节,在褚之田的盛情邀请下,成克杰和他的妻子及次子成某等人大驾光临,褚之田携其妻早早就在钦州地委招待所8号楼恭候。双方见面后,褚之田的妻子将一个5000元大“红包”塞到成克杰妻子手中。托词是为成克杰刚戒毒出来的次子“养身”。
   1995年春节将近,褚之田到成克杰家登门拜访,扑通一声双腿跪地行“跪拜礼”,临走留下了1万元“孝敬钱”。
   1997年初和1998年6月,褚之田又以不同理由,分别用公款送给成克杰1万元和5000元。
   褚之田就自己送钱给成克杰的真正目的做了一番“总结性发言”:“我送钱给成克杰,主要是觉得在自治区领导中,他说话分量大,能协调各方面工作。有他出力,工作好开展。有他帮讲话,解决一些难办的事,我也觉得很有面子,对下面推动工作手顺多了。”
   多么冠冕堂皇的“真情表白”!不管他与“偶像”如何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但始终贯穿着一条主线,其实就是一种不惜低声下气以图趋炎附势进而狐假虎威的奴婢心理。
   对上攀权附势,对下肆意妄为,褚之田在玩弄权术上匠心独具。
   早在1996年4月,中纪委就曾给予时任钦州市委书记的褚之田撤销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委员职务的处分。究其原因,在于褚之田的“无法无天”。
   褚之田在任钦州市委书记期间,为了解决建设钦州港资金问题,于1994年下半年至1995年1月,违反有关规定,同意发行企业内部债券。更为严重的是,震惊全国的衡水农行特大诈骗案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谨防金融诈骗和不得强迫银行对外开具信用证担保函及承诺书的通知》,褚之田却置若罔闻。为了引进所谓的“外资”,他多次给钦州市农行施加压力,迫使该行越权对外开出4.17亿美元的3份信用文件,被不法外商骗至国外,一直未能追回,给中国农业银行的信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和巨大的金融风险。
   为此,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在一次会议上曾不点名地提到褚之田,并怒斥他这种以行政权力粗暴干扰金融市场的做法是“胆大妄为”。
   “胆大妄为”,是一个能够勾勒出褚之田本质的“四字定评”。所谓的胆,乃色胆、钱胆、权胆、媚胆也——在它们的膨胀下、迷惑下、怂恿下,褚之田目无法纪、心无廉耻,为所欲为,无所不为,终于走到了自取灭亡之路的终点。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查实,褚之田收受贿赂54.58万元、美元3000元,还有132.4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另有非法所得190万余元 。

  查处褚之田案件大事记:
 

  200年1月12日,因涉嫌受贿被南宁市检察院批捕。
  2001年1月20日被逮捕。
  2001年11月22、23日开庭审理。
  2002年1月10日,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对诸之田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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