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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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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湛世明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4年生
最高职务: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原局长(正厅级)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行贿、贪污
刑 罚: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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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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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初至1999年5月,湛世明在担任水电八局党委书记、局长、咨询期间,单独或伙同徐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批购设备、提拔干部、发包工程、批付费用、担保贷款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次索要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6万元。其中,徐华参与共同受贿2次共计人民币242万元。王承军向湛世明、徐华行贿人民币202万元。
1998年下半年,湛世明以水电八局在耒宜高速公路项目中标为由,要该局路桥分局局长黄某从项目上搞点钱出来作感谢费,黄答应。同年10月,湛辞去水电八局局长职务,改任咨询,准备筹资自办公司,要黄从耒宜项目上拿出26万元,以假借付技术咨询费名义汇至其朋友罗某的公司帐户。1998年12月14日,黄电汇26万元人民币至罗某的公司帐上,罗收款后,根据湛的安排交给湛20万元人民币,余款6万元留在自己公司帐上。
案发后,检察机关共追缴扣押湛世明赃款人民币15.02万余元,美金1167.81,扣押王承军小轿车4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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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认定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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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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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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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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