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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祝纪莲
性 别:女
出生年月:1947年
最高职务:原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江苏省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享受副厅级待遇)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 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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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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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纪莲今年54岁,毕业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在外贸系统工作三十多年,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平时工作业绩突出,嘉奖不断,走上领导岗位后,更是佳绩不断,曾被省妇联评为江苏省“三八红旗手”,被人称为“女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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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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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间,祝纪莲应苏州市某进出口公司的请托,利用担任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贸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本部门配额科为该公司办理对美纺织品出口配额,同时将此事告诉时任江苏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派出机构——香港钟山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佟有信。1994年6月以后,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先后分配给苏州的这家进出口公司对美纺织品出口配额3万公斤。其间,佟有信在明知国家外经贸部明令禁止买卖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专赴苏州,同与其所在单位并无业务关系的这家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丁某及部门经理吴某,就“配额费”问题进行协商。1995年2月,苏州这家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吴某交给佟有信“配额费”2万美元。事后,佟有信将收到吴某2万美元的情况告诉了祝纪莲。
1994年4月至1996年,祝纪莲应香港某公司王某的请托,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先后要求常州市某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扬州市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向王某提供对美纺织品出口配额,并多次在自己家中收受王某给予的好处费总计2万美元及王某托他人转交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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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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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祝纪莲有期徒刑十一年
没收财产人民币12万元及违法所得。 |
|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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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3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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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 |
|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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