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nguage=VBScript %> <%option explicit%> 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
 
    贪官档案



 

姓  名:郑道访
性  别:
出生年月:1947年生
最高职务:
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副厅级)
中纪委处理情况:开除党藉,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刑  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简历:  
 

  郑道访1965年从重庆交通学院毕业,曾在交通部四局做技术员。80年代,他成为技术骨干,并多次因为工程技术创新,善于节约工程造价而受到组织嘉奖。1993年,他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同年,被人事部特批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国家级专家。1994年,他主持修建的成渝路重庆段受到各方好评和交通部的表彰;同年,他从重庆市交通局副局长一职调任省交通厅副厅长,分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

  案情介绍:
 

  反贪高手云集成都
  2000年3月中旬,凉山州安宁地区检察分院检察长江意华突然接到省检察院领导的紧急命令:“立即到省检察院报到。”作为全省优秀检察官、二等功臣,江意华意识到此行一定有很重要的任务。当他风尘仆仆赶到省检察院,发现会议室里不仅有省院反贪局的精兵强将,还有从全省各地市州抽调来的反贪高手,江意华感觉到:一次反贪大战就在眼前!
  这次要“动”的“大人物”是郑道访。郑不是等闲之辈:他不仅拥有省交通厅副厅长的职位,还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作为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技术权威,他还竞选过中科院工程院士……尽管如此,先后接到郑有受贿行为举
报的省纪委、省检察院,没有在这个“重量级”人物面前畏首畏尾,查证工作早已悄然进行。
  2000年3月,省检察院遵照省委领导指示,组成了专案组。江意华正是在此时奉命报到,并出任专案组组长的。
  专案组成立后,断绝了与自己社交圈的联系,全部换用新的联络方式。根据分析群众举报,他们精选出两个涉嫌行贿的单位为重点,展开调查。江意华等人兵分几路赴重庆、跑遂宁、走成都,一笔笔查找郑受贿的证据。

  省委决策立案侦查
  要破案必须选准突破口。“郑道访案”的突破口在哪呢?专案组视线紧紧盯在行贿者身上。毛某是某指挥部指挥长,见多识广,思维严谨,说话滴水不漏且态度强硬。无论调查组怎样交待政策毛均避口不谈行贿之事,案侦一度陷入僵局。调查组决定从外围搜寻证据。确认毛有行贿行为后,当即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毛某前夜,江意华与毛谈了整整一夜。还不知道自己行将走进看守所的毛似乎有所触动,在一张纸上写下这样一段话:“为揽工程,陪吃、陪耍,还要学跳舞,难!为揽工程,妻子儿女不理解,难……”次日,当毛将被带进看守所时,他终于“回头”了:“请转告江组长,我有些话想跟他聊一聊。”毛声泪俱下交待了他向郑道访行贿后在成南路E5合同段中标的事实。
  案侦取得重大突破!省检察院领导立即向省委领导作了汇报。4月16日晚,出差在外的省委书记周永康委托省委副书记、省长张中伟紧急召集在家的省委领导秦玉琴、杨崇汇、黄寅逵、王景荣等听取调查组情况汇报,一致同意省检察院对郑道访立案侦查,并依法立即搜查郑家,以免证据被转移。这是查办郑案关键阶段的一个关键决定。
  但行动日期却不得不往后推延了一天,因为那几天郑道访正在广州开会。
  2000年4月17日,郑道访被召回成都。
  2000年4月18日一早,郑道访刚上班就被请到省纪委谈话。在此同时,省检察院批准对郑道访、其子郑勤、其妻高家兰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4·18专案”由此载入共和国的反贪史。中午1时许,江意华率8名办案人员和两名法警,依法对郑的住宅、办公室进行了搜查。搜查发现:在郑氏夫妇卧室的梳妆台上、抽屉中、公文包里,甚至挂在衣架上的衣服口袋里,处处装有大量现金。从梳妆台搜出一个信封,竟装着早被虫蛀的10万元钞票!一黑色小包中的10万元现金郑道访还未来得及打开。办案人员还发现,在厕所的垃圾筐中,有撕碎的存款利息清单,后又在逍遥椅的皮套内搜出存额高达100余万元的存单!据介绍,当时从郑家搜出的现金、存单及有价证券、股票、房产证等投资凭据达数百万元,手表、手机、摄像机、金银首饰、名贵皮大衣以及其他收受物品整整捆了40多包,装了满满一汽车。
  就在办案人员紧张搜查郑道访住宅时,其子郑勤恰好赶来父母家,发现情况异常,没有敲门就匆匆离去。办案人员火速赶到郑勤家,发现郑勤正同他的妻子、保姆在收拾行李。办案人员质问他:“你准备干什么?”他惊慌失措地说:“孩子生病了,要送他去重庆治疗。”办案人员立即将他带到省检察院。郑勤被带走后,负责监控郑勤家的法警发现,郑勤的小保姆又提着皮箱准备离去,立即将其挡回。
  2000年4月21日,办案人员在双流棠湖小区,起获了郑勤藏匿在其朋友处的一辆价值120万元的奔驰新款280轿车,这辆车的附件柜和后备箱里藏了120多万元现金。

  一查到底击垮巨贪
  同搜查的顺利相反,与郑道访的谈话极为艰难。
  除了谈到交通建设口若悬河外,郑道访对其他话题一概不答。从18日上午8时30分到下午4时,郑一直回避实质性问题。下午4时,省纪委正式宣布对郑实行“两规”。
  4月19日晚,办案组的搜查行动结束,郑道访才开始吞吞吐吐地交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一些情况,承认收受贿赂300多万元。他在交待材料上写道:“这是滥用职权的表现,我一定会负责退还。敬请省委领导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一定会痛改前非。”
  就在郑道访初尝法律威严的同时,办案人员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重。由于此案涉嫌犯罪的是省级机关厅级领导干部,且数额巨大,行贿人员众多,调查取证极为困难。尽管初查期间采取封闭式办案,办案人员的家属都不知他们“出差”去了何处,但消息仍不胫而走。打探情况的、说情的、甚至威胁电话也打到了省院领导的办公室和家里。
  省委主要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批示:“我知道,你们办案遇到了很大的压力,不要怕,省委支持你们的工作,挖出腐败分子,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你们。”“你们终于把马蜂窝捅开了,可以说是重点突破了,是一把利剑,很好。
  “4·18案”发生后,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沈国俊,省检察院检察长韩忠信先后两次到省交通厅通报案情讲法律、讲政策,向涉嫌行贿施工单位发出警告:必须全面、如实地讲出事实真相,否则,将宣布他们为四川交通建设市场的永久禁入者!
  此举使行贿者纷纷交待,案件的查办势如破竹。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郑道访的大儿子郑某,原先因案侦工作需要被刑事拘留,但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郑某不仅与父亲、母亲、弟弟的犯罪行为无直接关联,有时还与他们作过斗争,曾拒绝使用父母用钱给他买的房子。鉴于他与“郑案”无牵连,检察机关很快对他解除刑拘。
  与哥哥不一样,郑勤在这起案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虽文化不高,本事不大,但还挺义气,只要你交钱,就为你办事。他从来没想到他收到和使用一笔笔他父亲用权利换钱的行为是犯罪。在看守所里他所想的是:把情况说清楚了,就会尽快出去。“如果出去了”,就和专案组长“交个朋友”。专案组洞察了郑勤的心态,顺势推进,案侦工作迅速向纵深发展。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1994年至2000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道访利用其担任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和兼任成雅高速公路公司、达渝高速公路公司、成南高速公路公司等多个高速公路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以及兼任达渝高速公路、成雅高速公路等多条高速公路评标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接受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三处、成都蓝灵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蜀通机械化工程公司总经理刘川等十多家单位或个人的请托事项,分别采取给评标委员会成员打招呼确定中标单位、指定分包工程或指定使用某产品等方式,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直接或通过其子郑勤、其妻高家兰收受贿赂19次,计人民币621. 2万元、美元10万元。
  另经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今年4月1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郑道访办公室、住宅及郑勤住宅等处进行的搜查中,扣押、冻结郑道访、高家兰财产共计人民币8129252. 66元、美元84591元、港币45080元。扣除被告人郑道访、高家兰的受贿款、合法收入外,被告人郑道访尚有人民币4811906. 41元、港币45000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查办郑道访案件大事记:
 

  2000年7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郑道访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2000年9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依法对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郑道访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11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成都依法对原四川省交通厅副厅长郑道访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子郑勤、其妻高家兰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郑道访、郑勤、高家兰的上诉,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
审判决。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保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的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中国新闻社、新华社



[关于我们] [社长致辞] [我们的媒体] [联络本报] [网上投稿] [广告服务]
中国检察日报社 web@jcrb.com.cn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Copyright 1999-2000,all rights reser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