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姓 名:杨宁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62年生
最高职务: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财务处成本二科原副科长
罪 名:贪污公款2524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
刑 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 案发经过:
|
| |
仲夏的一天,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纪委办公室几名工作人员正在查找杨宁1993年底私自挪用国航处理废旧飞机器材款为航材科购置“富康”轿车的有关账目,并派人去找杨宁。
杨宁很快来到纪委办公室。坐在椅子上的杨宁泰然自若,做出无辜态。他再三表白,轿车是为工作方便而购买的,且车主不是自己。潜台词是,他非但无过,反而有功。
此后连续几天过去了,被通知接受审查的杨宁却始终没再露面。
等待多日,由于杨宁不再露面,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遂向检察机关举报。
|
| 追逃过程: |
| |
再说杨宁,杨宁此刻内心感到很害怕。他知道查账肯定会查出自己的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他的脑海中此刻只有一个选择——出逃。
当天晚上,杨宁到了住在北京近郊顺义区的姑姑家。第二天早晨,杨宁又辗转到了河北易县。为了安全地潜伏下来,几经周折,杨宁来到了重庆市,租住渝北区龙溪花卉西三路的一套商品房。
有了固定的住处,杨宁在重庆开始隐姓埋名过日子。但是豪华的住房并没有使杨宁的心踏实下来,其精神始终处于恐惧之中。他在重庆居住时的邻居曾对取证的侦查人员说:“有一次,我听见杨宁在家里放声大哭,当我敲开他家的门,发现他手里拿着一个小女孩儿的照片。我问他:‘这女孩子是谁?’他说是女儿。我问他:‘你为什么哭?’他说想女儿。我问他:‘你为什么不回家?’结果没想到他竟对我破口大骂,吓得我再也不敢跟他说回家的事。”
后来据同事回忆,杨宁逃跑前一段时间总是喝得酩酊大醉,有时还痛哭流涕,但当时谁也不知其中的缘由。杨宁出逃前,曾到他的一位同学家中,请同学的母亲为自己煮一碗面条。可当他挑起面条还没入口,就哇哇大哭起来。同学的母亲被吓了一跳,忙问杨宁怎么了,他拉着老人的手说:“大妈,我心里好苦、好怕,可我说不出来。”杨宁苦的是什么?怕的是什么?只有他自己知道。整个负案在逃的日子,杨宁始终惶惶不可终日,精神几近崩溃。
一个瘦弱的中年男子悄悄溜进楼,慌慌张张地敲开一户人家的门。春节来临之际,思家心切的杨宁再也按捺不住,经过反复的掂量,还是冒险回到了北京的家中。
1月23日上午10点40分。
久别家人的杨宁仍沉浸在天伦之乐中。突然,几名检察、公安干警推门而入。看到公安干警亮出的逮捕证,杨宁傻了似的呆住了。半晌,他才意识到一切反抗都将是多余的,于是,无奈的他在逮捕证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接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举报后分析,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大案。杨宁仓惶出逃,在账面短缺7万余元的背后一定还隐藏着更大的问题。
转眼功夫,杨宁离家出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人家都说时间可以冲淡一切,但杨宁却随着岁月流逝反而更思念家和亲人了。尤其是女儿的音容笑貌总是那么清晰地浮现在眼前,想起女儿,杨宁心中就洋溢出一种浓得化不开的亲情。那天,杨宁再也按捺不住思念,他拿起电话怀着复杂的心情与家人取得联系,得知妻子和女儿去新马泰旅游了,杨宁似乎看到了一丝希望。既然自己的家属可以出境,说明自己的事情没有多大,可能单位并不知道自己的罪行。他想到这儿,出逃许久始终惶恐不安的心稍稍放松了,他决定回家看看。
然而,就在杨宁回家的第五天,就被检察、公安干警们出其不意地堵了个正着……
|
|
案情介绍: |
| |
1993年10月初,已下海的原来与杨宁同在国航财务处工作的同事小金找到杨宁,提出自己所开的公司做生意要借点钱。杨宁对这个平时相交不深、现已下海了的同事提出的要求当即婉言拒绝。而小金深知杨宁所在的财务处的岗位有“实权”,为此,小金一再找杨宁软磨硬泡。到了第四次,杨宁抹不开面子,答应了小金的要求。
10月中旬,杨宁将小金叫到自己的办公室里,给了她一张200万元的支票。接过支票,小金感激地表示一定重谢杨宁。果然,没过几天,小金就将一张4万元的存折塞给了杨宁。
杨宁收下这4万元后,心里总是忐忑不安。这时,小金又找到他。
小金一见到杨宁就面带难色地说,上次借的钱不够,还要打钱过去,否则,上一次的钱也还不上。无奈,心虚的杨宁只得又将一大笔巨额公款再一次“借”给小金。
就这样,小金一次次以相同的理由找杨宁借钱。为了能让小金还上钱的侥幸心理,杨宁一次次挪用公款借给小金。当杨宁把第8笔公款挪给小金,杨宁发现自己已背着领导从国航账上支出1400万元公款。而此刻,杨宁再找小金,就找不到了。到这时,杨宁才感到后悔,感到自己受骗了。联想到自己近年来多次用公款给朋友“帮忙”都是有去无回,他不禁打了个寒颤,心里更感到害怕,因为借给小金的钱数额太大了。
年底了,单位要结账。因漏洞太大,杨宁正愁无法下账。这时,中国民用航空公司器材进出口公司转过来一批国航用购买飞机的回扣款购置航空器材的发票,这让杨宁感到真是“天无绝人之路”。“聪明”的杨宁用这批发票作为未付款发票冲抵了亏空,侥幸没有被发现。
危险过去之后,杨宁又发现冲抵亏空的发票金额比亏空大,账上又涨出了691万。数月后,杨宁将这笔钱通过朋友转到了西南某公司。连同“借”给小金的1400万元,国航总共2100万元巨款就这样经杨宁之手无声无息地溜走了。
这事过去没多久,杨宁当年的大学同学、现在天津某银行工作的刘某打电话给杨宁,说自己单位在开展高息揽存的业务,希望杨宁帮助搞些钱,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杨宁以高息及利润可观的提成。这时,惊魂未定的杨宁又被高息和提成所诱惑。心想:“这是一个既可在同学面前炫耀一下自己的权力,又能为自己赢得实惠的事,何乐而不为?”在这种心理驱使下,杨宁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务处航材科的名义在天津某银行的分理处开设了账户,并很快汇去490万元。
此后,找杨宁借钱的“朋友”越来越多,当然,他也会从中得到好处。朋友们都把杨宁奉为“大财神”。
一时间,请喝酒的、吃饭的简直让杨宁应接不暇,杨宁在奉承中感到飘飘然。那个朋友要开公司,他出手大方地给个万儿八千的;这个朋友生意不好做,缺少流动资金,他也慷慨地“扶持”一把;朋友心仪名牌表,他赠送一块;朋友想开车,他马上买一辆让人家开;亲戚想挣钱,他立即给投资……
在那段日子里,杨宁沉浸在“众星捧月”的美景中,虚荣心得到了极度满足。
最终,检察官们用责任、智慧和毅力侦破了杨宁贪污2524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0万元。
|
|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
资料来源: |
| |
《检察日报》、《北京青年报》、中国新闻社、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