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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许运鸿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5年
最高职务: 原中央候补委员、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触犯罪名: 滥用职权罪
刑 罚: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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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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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鸿,1945年出生,江苏高邮人,大学文化程度。曾经先后担任杭州市委常委、杭州市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浙江省副省长,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兼市长,党的十五大被选为中央候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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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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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运鸿在担任宁波市委书记期间,徇私渎职,支持和纵容宁波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东营业部违规经营。截止到1997年11月底,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及经营亏损总额达人民币11.97亿元。期间,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江东营业部负责人吴彪所送人民币14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2.5万元及劳力士手表一块。
许运鸿还施加压力,一次一次的批示,指示宁波日报社购买港商钟圣宏投资兴建的宁波华宏国际中心大楼,此楼因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付使用引发纠纷,严重影响了宁波日报社工作,并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许运鸿之子许斌先后收受钟圣宏人民币105万元,价值人民币85万元的别墅一幢以及劳力士等名牌手表三块,可宁波日报社至今也没有搬进新楼,每年还要支付购楼贷款的利息。
在任职期间,许运鸿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给宁波五洲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现五洲公司因资不抵债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至今为止,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对五洲有限公司的1800万元人民币和540万美元的贷款均未收回。另二家单位的767万元借款仅收回人民币17万元。其间,许运鸿妻子傅培培及儿子许斌还先后收受五洲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教华所送人民币45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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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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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建议中央全会撤销许运鸿的中央候补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许运鸿宁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代表职务。鉴于许运鸿的有些问题涉嫌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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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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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上午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庭认为,许运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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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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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397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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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办许运鸿案件大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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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2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撤销许运鸿中央候补委员职务、开除其党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1999年9月23日,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许运鸿浙江省和宁波市人大代表资格。
1999年9月29日,浙江省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初步调查,认为许运鸿已经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决定立案侦查,许运鸿被依法刑事拘留。
1999年10月13日涉嫌职务犯罪的许运鸿被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
1999年10月14日许运鸿被依法逮捕。
2000年5月17日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依法移送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0年6月16日杭州市检察机关于以滥用职权罪,对许运鸿提起公诉。
2000年10月1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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