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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文发明
性  别:
出生年月: 待查
最高职务:广东省交通厅总工程师(副厅级)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涉嫌罪名:涉嫌收受10个施工单位和包工头贿送的人民币40余万元、港币28万元、美元2000元,
刑  罚:待判

  庭审过程:

  先后10次收受贿赂70余万元
  去年9月份公诉机关曾经公布过广东省交通厅受贿窝案的情况,当时初步查明文发明涉嫌收受14个承包单位或包工头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6万元,港币27万元,美元3000元,价值1万余元的金项链1条。
  但经过进一步查证,昨日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只指控文发明涉嫌收受10个承包单位或包工头的贿赂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港币28万元、美金2000元。

  不能因个人否认省交通系统成绩
  由于文发明属于自首,昨日的庭审波澜不惊,在最后的法庭辩论阶段,以下3点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首先,文发明的辩护律师提出,茂名市公路局局长送的2万元是茂名市政府给省交通厅领导的“劳务费”,不是贿赂,对此法庭要求被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其次,律师提出,在过年过节以及生病期间收受的“红包”,是否应该归属于贿赂,应该仔细考虑;公诉人则指出无论外在形式是什么,其实质都是贿赂款。
  第三,文发明虽然收受了巨款,但却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贿赂罪;而公诉人则认为,虽然从单次看,行贿者确实没有获得什么利益,但是从长远看,他们还是获利了。
  在最后陈述中,文发明说,自己的行为为广东省交通系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导致百姓对高速公路的质量提出质疑。他希望通过法庭,告诉广大百姓,广东省的绝大部分高速公路都不是“豆腐渣”工程,不能因为某些个人否认广东省交通系统的成绩。

  初次受贿因考虑要靠包工头办事
  第一次收受贿赂的时候,他还是省交通厅基建处处长,他这样叙述首次收受包工头赖某贿赂的。
  文发明(以下简称“文”):赖某是个神通广大的人物,他的车经常都是跟在领导的车后面。有一次他到广州,打电话要我去他住的宾馆。我当时刚刚当上基建处处长,心想也许以后还要靠他(办事),于是就去了。
  我们谈了20多分钟后,我就起身告辞了。出门的时候,他给了我一个礼品袋,还说里面有一个红包。我推了多次都推不掉,于是就收下了,里面有港币1万元。

  收受巨额贿赂却未替人办事
  公诉人(以下简称“诉”):那你有没有给赖某什么帮助?有没有什么承诺?
  文:我绝对没有给赖某什么帮助,也没有给他什么承诺。
  诉: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有没有高速公路建设资格?
  文:当时他们正在办理。我只是提前证明他们有资格,可以在该工程中参加投标。所以可以说,我只是把相关程序加快了,并没有违规。
  “我就算没收钱也没人信”
  诉:照你的说法,在10名行贿人中,有一些你根本就没有帮他们的忙,有一些甚至也没有提出要你帮忙,那么你收了他们的钱,自己有什么看法?
  文:我是坐在火山上,随时都有可能被熔化。
  诉:既然你感到非常害怕,那你有没有将收的这些钱退还给组织?
  文:没有。因为我们单位根本就不存在这些氛围。我没有看到有别的同志收了红包后退钱。而且,就算我没有收钱,别人也认为我收了钱。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文发明于1995年4月到2001年5月间,利用担任广东省交通厅基建处处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1995年底,文发明先后3次收受某包工头赖某贿送的人民币11万元、港币2万元,并许诺在广清高速公路等工程招标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1997年5月至2000年春节,为不具备高速公路投标资格的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郑某疏通关系,促使其在京珠南高速公路建设中中标。事后,文发明先后4次收受郑某贿送的人民币5.5万元、港币10万元。
  1995年1月至2001年4月,先后8次收受深圳承建商张某贿送的人民币3.5万元、港币16万元,文发明则推荐该公司获得了某些高速公路工程。
  1995年底至1997年10月,出面为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疏通关系,并为该公司办理资信登记、支持其在电汕高速公路中标。之后,分两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郑国芳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2000美元。
  1998年间,文发明促使广汕高速公路一路段北移,并将浅水立交设在化州境内。之后,文发明先后两次收受茂名市公路局局长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1996年6月,文发明为不具备广东省交通工程招投标资格的茂名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出具资信证明。事后文发明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经理于某贿送的人民币1.5万元。
  1997年至1999年,文发明为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核定二类公路建设企业资质,并为该公司安排京珠南高速公路韶关段工程,同时未将该公司工程进度缓慢曝光。文发明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助理贿送的人民币1.01万元。
  1998年至2000年间,促使普宁市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在两个高速公路工程中中标,事后则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郑某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
  1996年间,在检查深汕高速公路工程时,没有对陆丰某公司工程进度过慢进行曝光。事后则在交通医院收受该公司经理宁某贿送的人民币8500元。
  1998年9月至2001年4月,文发明为某公司提供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和京珠高速公路的招投标信息。事后收受该公司许某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以及通过其妻子、女儿贿送的人民币4.9万元。

  审判结果:待判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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