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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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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王宝森
性 别: 男
最高职务: 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刑 罚:自杀,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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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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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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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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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森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有: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多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违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生活糜烂。
1995年4月4日,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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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委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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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查明王宝森犯有严重经济罪行 中纪委决定开除王宝森党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有关部门遵照中央指示,对原中共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的经济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已查明,王宝森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大肆侵吞、挥霍
、挪用公款,腐化堕落,是一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分子。1995年7月4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
中纪委负责人指出,王宝森罪行严重,给党和国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死有余辜。王宝森问题的揭露和查处,是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它表明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党有决心、有能力清除党内腐败分子,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清除自己肌体内出现的腐败现象。我们要继续按照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整体部署,在紧紧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扎扎实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确保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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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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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森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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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办王宝森案件大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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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4日,王宝森畏罪自杀。
1995年7月4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开除王宝森的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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