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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刘克明
性  别:
出生年月:待查
最高职务:
江苏应宝县委原副书记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协助组织卖淫、受贿、挪用公款
刑  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万元。

  曾经的辉煌:  
 

  在宝应,刘克明是一个知名度甚高、能够“呼风唤雨”的人物。1986年,凭着头脑活络、能说会道的本领,再加上当时县委领导的赏识,他当上了宝应县宝胜电缆厂的党委书记,后来又兼任厂长。在此期间,他曾使江苏宝胜集团取得较好业绩,宝胜电缆厂在业内也渐渐有了名气。
  刘克明的“经营才能”得到了肯定。1992年7月,他被任命为宝应县副县长,1993年5月任宝应县委副书记兼副县长,1996年又被任命为宝应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

  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宝应县委决定由刘克明分工负责宝应县苏中饭店的企业解困工作。好大喜功的刘克明决心要在这件事上捞点政绩,但他没有真正拿出什么经营高招,相反却到处放风:“宝应这个地方太保守了,要有点让人‘留恋’的地方。”从外地考察回来后,他津津乐道于介绍“外地如何开放”,“招待所门厅里坐满了待召小姐”,“人家能搞,宝应为什么不能搞?”他多次找该县豪客歌舞厅承包人戴霁,邀请其承包苏中饭店。戴霁表示不愿意时,刘克明便列举了外地一些娱乐场所存在色情现象的例子,许诺如果他肯承包,将“放宽政策”,“公安机关不检查或少检查”。刘克明还提出自己投资20万元,以此鼓动戴霁承包苏中饭店,将其搞成大型娱乐场所。
  见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如此“支持”,戴霁于1997年12月3日与苏中饭店签订了为期4年的承包协议,成立了苏中娱乐城。在装潢过程中,刘克明将自己的20万元交给戴霁,同时出面向县工行协调贷款100万元用于解决苏中饭店的遗留问题。尽管苏中娱乐城存在包厢没有透视窗、安装反锁装置等问题,在刘克明支持下,还是违规办理了《治安许可证》等各种证照手续,并成立了有公安干警和保安人员参加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实行封闭式管理,不让辖区派出所插手管理。苏中娱乐城开业前,应戴霁要求,刘克明还从宝胜集团借了一辆面包车给戴霁到外地接“小姐”。
  1998年1月1日,苏中娱乐城开业。在其后为期3个月的经营过程中,戴霁等人网罗打手,采用锁门、看押、殴打、跟踪等方法控3兄屏?0多名卖淫女,疯狂组织卖淫嫖娼活动,目前已查实25起31人次。1998年1月4日晚,公安机关组织全城治安检查,刘克明事先向戴霁等人通风报信。当公安机关对苏中娱乐城的检查遭到戴霁等人阻挠时,刘克明又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负责人,指示不要检查,使得戴霁等人组织卖淫活动越发猖獗。苏中娱乐城一时成了宝应县里的“红灯区”。
  同年3月,宝应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初步掌握戴霁等人组织卖淫嫖娼的犯罪事实,查封了娱乐城,拘捕了戴霁等人。刘克明竟以不得扩大影响,以免有损宝应投资环境为由,多次要求对此案“冷处理”。由于刘克明的包庇,戴霁等人最后被取保候审。
  苏中娱乐城案件的查处,也将刘克明本人多次参与嫖娼,生活上糜烂不堪,经济上贪得无厌的严重腐败问题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从1997年下半年至1999年10月,刘克明先后与13名卖淫女多次发生关系。卖淫女沈秀萍先是傍上刘克明,后又“移情别恋”宝应县副县长胡晓宏。刘克明和
胡晓宏上演了同为一个卖淫女鞍前马后效劳的丑剧:沈秀萍以开服装店缺钱进货为名,提出借钱,刘克明便将1万元送到其暂住地;1999年中秋节前,沈秀萍要刘克明帮助推销月饼,刘克明便决定由宝胜集团购买其3000盒月饼,总价11.4万元。这次肮脏的权色交易使这个卖淫女赚了近4万元。胡晓'd0宏则出面为沈秀萍租门面房、帮其推销电火锅等产品使其获利10多万元,还另送10多万元给其开店、购房。
  刘克明还热衷于“傍大款”。他和宝应县市政工程公司经理周才富往来密切,帮其承接工程业务、联系贷款,然后向其索要钱物共计22万多元。刘克明的次子刘晓伟夫妇到深圳游玩,刘克明指使周才富陪同,其子看到商场一对价值10万多元的劳力士金表不肯离开,周才富只好掏钱买下送给他。有一次,刘克明到北京出差,在南京禄口机场以身上未带钱为由,向周才富硬“借”了3万元。他为宝应县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公司经理李锦海的妹妹、妻子调动工作,帮助其解决承接工程急需的保证金,先后收受李锦海人民币10多万元。
  刘克明千方百计利用手中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为给儿子在北京购买住房,他先后向宝应县一些个体厂长、经理“借”了数十万元,直到刘克明被审查后,其
妻才还了一部分。他的长子刘令飞在北京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刘克明指使宝胜集团有关人员将应还中国能源成套设备总公司的100万元资金汇至刘令飞指定的公司账户。
  在刘克明被逮捕后,检察机关查明他涉嫌受贿、利用职权谋私的金额达300多万元。他还在北京买了3处住房,总面积达440平方米,价值221万元。

   查办刘克明案大事记:

   2000年10月10日,扬州市委已'd0于决定免去刘克明宝应县委副书记职务。
   2001年11月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对宝应县原县委副书记刘克明受贿、挪用公款、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1年11月28日,经中共扬州市纪委研究决定,并报中共扬州市委批准,开除原宝应县委副书记刘克明党藉。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救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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