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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罗鉴宇
性  别:
出生年月:1945年12月
最高职务: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原局长(正厅级)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罪
刑  罚: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个人简历:  
 

  罗鉴宇,男,浙江省诸暨市人,1945年12月生,1962年10月参加工作,1977年7月入党。曾任浙江省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嵊县县委书记,绍兴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浙江日报社副总编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等职。
   去年11月27日,罗鉴宇因涉嫌受贿被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今年8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对罗鉴宇起诉。11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罗鉴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介绍:
 

  与检察官“第一次遭遇”,嚣张而跋扈的罗鉴宇全身而退
  十几年前,罗鉴宇曾与检察官们有过一次“正面交锋”。
   1986年,承包嵊县新联乡花木公司的专业户王小治因涉嫌贪污,被县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罗鉴宇时任该县县委书记。
   侦查过程中,检察官们意外地发现了王小治与罗鉴宇的密切关系:除收受一些礼品外,罗鉴宇曾经向王小治“借”过1000元钱。1000元正好是当时构成受贿罪的底线,王小治坚持说是借的,并称案发前已经还了。究竟是“借”还是“送”,真假难辨。
   此时罗鉴宇听到了风声。他随即找来县政法委书记张光健质问:“听说你们在查我的问题?别以为我不知道!你们哪些人在哪里讨论什么问题我都知道,你不用否认。”张光健不亢不卑地回答他:“我们是根据中央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指示精神,讨论查处王小治经济犯罪案件的事情。”罗鉴宇无理可辩,气呼呼地扬长而去。
   不久,县检察院查清了王小治贪污3万多元的犯罪事实,并将其起诉到法院。1000元钱的往来真相却因有形的阻力和无形的阻力而被迫停止调查。
   但是检察官们不听招呼而起诉王小治的行为令罗鉴宇十分恼火。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万元以上就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罗鉴宇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关系,上下打点,使王小治最终得到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轻判。嵊县检察院打算抗诉,但遭到方方面面的阻拦。面对这一特殊的情形,张光健带着检察长周良灿赶到浙江省检察院,专门汇报此案。最后,浙江省检察院直接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王小治以贪污罪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事实证明,嵊县检察院对王小治案件的起诉是正确的。但是,相关人员事后却遭受到不同的打击报复:张光健被莫名其妙地调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周良灿被调到县司法局当局长。按照组织人事工作规则,两人当时都是副县级待遇,这样的调动显然不合适。更明目张胆的是,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华富和支持、办理王小治案件的区乡干部、经济检察科科长等都被无端免职。这一切,都与专横跋扈的罗鉴宇有关。
   即便在当时,对罗鉴宇的一系列打击报复行为,很多人也持有不同看法。久而久之,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了严重的不团结问题。上级党委认为罗鉴宇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对他进行了帮助教育。1989年6月,罗鉴宇由嵊县县委书记调任绍兴市供销社党委书记。

权力骤失,令罗鉴宇非常失落,从此他要转换角色,多讲实惠
  
从县委书记调任市供销社当书记,在罗鉴宇看来,这显然是得不到重用的暗示。岗位的变动使罗鉴宇产生了强烈的失落感和抵触情绪,接到任命文件后,他竟然几个月都不去报到。1989年7月,他又在绍兴市市委委员选举中落选。
   面对人生道路上的坎坷,此时的罗鉴宇理应认真吸取教训,重新开始。但是从此他却萌生了不谋仕途谋“钱”途的念头,用他自己的话说,“认为(自己)从此与从政无缘,要转换角色,在思想深处有一种远离政治,多讲实惠的想法”,迈出了违纪违法的第一步。
   罗鉴宇所谓的“实惠”,首先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朋友”牟利。在任绍兴市供销社主任期间,将500万元公款拆借给诸暨某供销社,解决其经营房地产中的资金紧缺问题,事后收受该供销社主任贿赂款5万元。
   走私分子陈某是他在嵊县工作时结识的“老朋友”。陈是做纸张生意的老板,当得知罗鉴宇当上省新闻出版局局长之后,不但经常登门拜访,送钱送物,还主动跟随罗鉴宇出国,多次安排罗去看艳舞表演、接受异性按摩。不断的投入,终于获得丰厚的回报。1999年,罗鉴宇指令新闻出版局下属物资贸易公司与陈某合资成立宁波新南星公司,让陈出任总经理,并注入2500多万元资金供其运作。在宁波新南星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后,他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又成立上海新南星公司,继续投入资金让陈运作,陈则把大部分资金“运作”到了自己的私人公司。
   在浙江省印刷集团印务大厦的土建工程项目中,罗鉴宇为了让支某挂靠的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几次给工程负责人打招呼,要“尽量保证中标”。开标后,罗鉴宇又以种种借口,将排名第二的该公司决定为中标单位。此外,罗鉴宇还让包工头方某和陈某承接了省出版大楼的门面装修工程,这一工程大大超出了正常的造价。
   也许是“哥们儿义气”的支配,也许是骨子里的贪欲支使,什么党性原则,什么党纪国法,什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罗鉴宇全都抛开不顾。仅在省新闻出版局的短短四年里,他就给国家造成了数千万元的损失。
   罗鉴宇当然不忘把“实惠”惠及家人。他的兄弟和妻舅做建筑工程生意,罗鉴宇对他们格外关照。正如他自己所说:“从报名、入围、评标,到决标、施工,我都毫不掩饰地给下面主要负责人打招呼、做工作;当发生矛盾时,我又主动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按既定目标,支持他们上。我知道,拿到项目,就是拿到利益,因此我不遗余力。”
   为了让他的哥哥罗某得到省图书音像发行大厦的土建工程项目,罗鉴宇在资格审定、标书制作、开标、询标等阶段,多次给省新华书店的有关领导打招呼,要求给予特别关照。为确保其哥哥挂靠的公司在评标打分中进入前两名,他还策划了预演评标打分的丑剧,人为提高该公司的技术指标,最后使他们中标。该项目原定预算1.2亿元,实际投入2.3亿元,超出预算近一倍。在罗鉴宇的一手策划下,他的哥哥还得到了华虹光电工程的土建工程项目,他的妻舅得到了高达2亿多元的工程,并从中获取了巨额利益。
   在失落导致的蜕变中,罗鉴宇变得市俗气十足,金钱味十足,完全忘记了一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应该有的政治素质和精神品质。

几年之后,罗鉴宇仕途顺利,但以权敛财的习惯却愈益强烈
  
在失落几年后,本已无心从政的罗鉴宇,不知什么原因,又开始“发迹”了。当年连市委委员都选不上的罗鉴宇竟然当上了绍兴市委常委兼市委宣传部长,接着又调任浙江日报社副总编辑,最后坐上了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的“头把交椅”,熬到了正厅级的高位上。
   仕途的顺利并没有使罗鉴宇的敛财行为稍有收敛,而是日益强烈,几近疯狂,他不放过任何一次攫取金钱的机会,只要给人办事,就要索取“回报”。
   当任某因其在绍兴某电子集团1000万元贷款问题上的“帮忙”而不断“进贡”的时候,他安之若素。在任已连续三次送给他近10万元后,罗鉴宇还三番五次以“贷款是我挑了担子的,你要心中有数”为由向任索贿。那副赤裸裸的贪婪嘴脸,连这位与他颇有交情的人都觉得实在是太过分了。为了聚敛更多的钱财,罗鉴宇甚至不顾身份,以为单位职工搞福利等名义,高价帮人推销各种农特产品,包括黄酒、花生、葡萄、领带等,从中获取利益。他在接受调查时说:“我其实并不缺钱花,有时在口袋里放几千块钱,过半年一年,也花不了一分。尽管如此,每次看到钱,我心里还是很高兴,每次拿到别人送的钱就有一种愉悦感。”对金钱贪得无厌的索求,使罗鉴宇最终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拜金主义者。

大权在握,罗鉴宇毫无顾忌,复现独断专行、飞扬跋扈的当年
  
职务上的一步步提升,不仅使罗鉴宇追逐金钱的“视野”更为开阔,也使他恢复了往日的专横。
   在浙江日报社任职期间,罗鉴宇未经编委会的同意,利用兼任浙江日报报业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力,违规出借资金1000多万元。他还为某报社记者张某向浙江日报社推销住宅提供帮助,事后索贿30万元。弄得那些住在偏远而且价高的宿舍楼里的编辑、记者们至今仍然怨声载道。
   到省新闻出版局后,他身兼局长、出版总社社长、出版公司法人代表等多种职务,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更加独断专行。为了逃避监督,他违背分级负责的原则,直接插手重大工程的招投标、生产经营等具体事务。到后来,已容不得班子成员有不同意见,罗鉴宇怎么说就要怎么做,所谓的集体讨论无非是走走形式而已。省委领导曾经找他谈话,明确要求他不要插手基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曾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找他谈话,并在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当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他不仅毫无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在“三讲”教育期间,群众曾提出过许多中肯的意见,特别是一些老同志出于对出版事业的关心,对他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他不仅不接受批评,反而把“三讲”教育说成是“整人”,是“文化大革命”。独断专行,拒绝监督,使罗鉴宇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贪污账单:

   ——在任绍兴市供销社主任期间,将500万元公款拆借给诸暨某供销社,解决其经营房地产中的资金紧缺问题,事后收受该供销社主任贿赂款5万元。
   ——为深圳某服装公司承包绍兴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于1994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的人民币8万元,港币10万元;1995年,将该公司提供的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汇票存入某信用社,将其中100万元的利差款13.02万元据为己有。
   ——任浙江日报社副总编辑兼报业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为某报社记者张某向浙江日报社推销住宅提供帮助,事后索贿30万元。
   ——将150万元公款借给浙江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徐某,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后收受徐某贿赂款3万元。
   ——任省新闻出版局局长期间,为某电子集团公司向浙江出版外贸公司借款1000万元和绍兴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在省出版系统推销黄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5月间,先后5次收受任某送的人民币15.4万元,美元1.5万元。
   ——1999年,为嵊县人支某挂靠的某建筑公司参加某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助其中标。事后,与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李伯云共同受贿200万元。2000年1月,支某又送给罗鉴宇人民币2万元。
   综上合计,罗鉴宇单独和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276.42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1.5万元。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在任绍兴市供销社主任期间,将500万元公款拆借给诸暨某供销社,解决其经 营房地产中的资金紧缺问题,事后收受该供销社主任贿赂款5万元。
  为深圳某服装公司承包绍兴某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于1994年上半年和下半 年,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的人民币8万元、港币10万元;1995年,将该公司提供 的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汇票存入某信用社,将其中100万元的利差款13.02万元据为 己有。
  任浙江日报社副总编兼报业开发总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为某报社记者张某向 浙江日报社推销住宅提供帮助,事后索贿30万元。
  将150万元公款借给浙江某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徐某,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收受徐某所送贿赂款3万元。
  任省新闻出版局局长期间,为某电子集团公司向浙江出版外贸公司借款1000 万元和绍兴某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某在省出版系统推销黄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在 1998年11月至2000年5月间,先后5次收受任某送的人民币15.4万元,美金1.5万元 。
  1999年,为嵊县人支某挂靠的某建筑公司参加某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帮助并 助其中标。事后,与省委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5李伯云共同受贿200万元。2000年1 月,支某又送给罗鉴宇人民币2万元。
  综上合计,罗鉴宇单独和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276.42万元,港币10万元,美金1.5万元。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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