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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矫智仁
性  别:
出生年月:1947年8月5日
最高职务:
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正厅级)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罪
刑  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4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160余万元。

  个人简历:  
 

  现年55岁的矫智仁,1989年6月起历任莱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烟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1998年6月至2001年2月19日被检察机关逮捕前任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党组书记,山东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案情介绍:
 
  没把检察官放在眼里
  2001年2月7日是元宵节,还没有从过年的气氛中缓过神儿来的矫智仁,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依法搜查中,检察官发现矫智仁早有准备,他的办公室里个人物品都已装箱打包,随时可以运走。
  原来,早在5个月前,矫智仁因为挪用巨额公款,已被停职检查,这已经是矫智仁第四次被停职检查了。前三次,他表面上拍着胸脯保证自己“廉洁”;背地里上蹿下跳地找关系,屡屡逃脱了惩处。
  这一次,矫智仁又故伎重演,紧锣密鼓地进行反调查活动,他收集了无直接责任的所谓证据。他最担心被移送检察机关,为此他作了一系列“应变”准备。
  过去他对法律不屑一顾,这回他不得不耐着性子学习刑法,请教法学专家,写下了大量自己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他与妻儿共商对策,找行贿人密谋串供,收集了拒礼拒贿的证明,以应付调查。5个多月中,他策划了一套方案:能进则进,要求恢复名誉,调整岗位;最低也要打个平手,争取全身而退。他自我感觉底气很足,似乎什么样的审查都能对付。
  负责办案的检察官对矫智仁进行了一番认真细致的调查,已摸清了他的家庭、朋友、社会关系等各种细节。省检察院领导告诫办案人员:矫智仁绝非等闲之辈,必须保持高度清醒、冷静的头脑。既要有长期打心理对抗战的准备,又要尽快进入其内心,洞察其心理活动将其阵脚打乱。
  刚刚到案的矫智仁还带着一身的官气,神态狂傲,根本没把讯问他的检察官放在眼里,竟像平时作报告一样夸夸其谈,“讲解”挪用公款犯罪的构成和自己不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理由。他谈兴正浓时,检察官打断了他的话头,严肃地说道:“检察机关对你以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你讲的挪用公款,我们暂时不予涉及。”这一招顿时把矫智仁打蒙了,几个月的煞费苦心,竟搞错了方向,他的额头沁出了冷汗。
  矫智仁一阵慌乱之后,稳住了神,耍起了投石问路以守为攻的花招,要求提示有哪些受贿问题。检察官讲了四句话,掷地有声:“你涉嫌受贿的问题,讲比不讲好,早讲比晚讲好,自己讲比别人讲好,主动讲比被动讲好。”矫智仁摸不透检察官究竟掌握了他多少问题,又怕言多有失,干脆来个一言不发。
  他没有想到,还不到12小时,检察官就宣布对他刑事拘留,这恰如当头一棒使得他目瞪口呆,也让他切实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

  信天命信“关系”不信法律
  矫智仁被送进了看守所,他盼望着有人来“救”他。他信天命,寄希望于金钱编织的关系网。
  进看守所时,所里发给他一块毛巾,上边印着“香港回归纪念”,他视若珍宝,认为“回归”预示着能闯过这一关。然而,始终没有人来“救”他。检察官告诉他:尽管其妻和儿子跑到北京、济南花了几十万元请客送礼,求人说情,除了便宜少数发不义之财的人,却没有谁出面为他讲话,他捧着毛巾心凉如水。
  “关系网”不能救他,他又期待着律师能带来好运,检察官应他的要求,安排律师当日赶到。在会见中,他提出许多与案情有关的问题,但律师都拒绝回答。
  深夜,他站在铁窗前望着值勤武警闪着寒光的枪刺,听着囚犯的梦呓,呼吸着监室内的气息,巨大的心理落差使他不能忍受目前的处境,他决心困兽犹斗,与检察机关周旋下去。
  矫智仁试图用强硬的态度来掩饰内心的空虚,用蛮横无理的要求搅乱检察官的讯问,检察官针锋相对,寸步不让。在强大的法律攻势面前,他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处境。他对检察官说:“过去医院诊断我大脑缺氧,小脑萎缩,不是我态度不好,是记忆力差。”
  既然是记忆力差,那就给他提个醒。在谈话中,检察官们很平淡地提起他过去生活中的一个人、一件事、一个地方,这使矫智仁受到震动,许多往事自己都淡漠了,检察官却了解得这样透彻,他怀疑过去在工作岗位时就有检察机关安插的“耳目”,随时注意着他的一举一动,不由得感到一阵恐惧。其实,“耳目”就是广大群众那雪亮的眼睛。
  经过30多天的斗智斗勇,矫智仁开始主动交代问题了。检察官趁热打铁,令矫智仁交代自己不愿讲也不敢讲的问题,攻破其中坚防线。
  矫智仁先是抛出一般性的线索,后来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问题,以转移检察官的注意力,见不能奏效,又痛哭流涕,装出委屈绝望的样子。检察官不为假象所惑,沉着冷静,穷追不舍,令他使出浑身解数也无法蒙混过关。矫智仁再也搅不过去了,心理防线彻底崩溃,随后便交代了一桩桩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至此,矫智仁那种顽固抗拒、无耻抵赖的狂傲之态已荡然无存。

  往事不堪回首
  1947年8月5日,矫智仁出生在胶东半岛牟平县前垂柳村一个世代为农的家庭;1971年8月,机遇降临了,他被选为县革委会政治部组织组干事。临离开村子的那一天,满脸皱纹的父母紧紧拉着矫智仁的手,叮嘱“咱是农民出身,不该拿的钱不能拿,自己挣的钱花着坦然。”
  头一个月领工资只有18元钱,这是他平生第一次拿到这么多钱,他留下8元做生活费,揣上10元急匆匆地骑自行车赶到几十里外的老家,把钱交给了一生在土里刨食的老父亲,老人拿着钱手直颤抖,对儿子说:“你是咱家几辈子人当中第一个吃国家俸禄的啊,好好干吧,孩子!”
  两年后,他被提拔为公社党委副书记,又过了一年升为公社党委书记,在这个岗位上仅干了一年半,他又升为县委常委。命运似乎对他格外垂青,不到5年的时间,他就从一名普通的办事员升为副县级领导干部。
  随着职务的升迁,他渐渐忘记了父母的嘱托,放松了思想的改造。他清楚地记得,1989年12月的一天,他任莱州市长时第一次受贿的情景,有人送给他5000元钱,他当时也很害怕,但又禁不住金钱的诱惑。
  思想的堤坝一旦出现裂痕,私欲就如滔滔的洪水,冲溃了大坝,一泻千里,不可遏制。
  1991年3月,他当上了莱州市委书记,手握党政大权,他更感到人生的舞台天高地阔,自己是这一方富饶土地的主宰者,不禁有一种舍我其谁的气魄。说话一言九鼎,作风飞扬跋扈,顺我者提拔重用,逆我者靠边站。投其所好者纷至沓来,行贿送礼的踩破了门槛,他身处不正之风的漩涡中不由自主地堕落着,肆无忌惮地索贿受贿而不能自拔。

  妻儿是他犯罪的帮凶
  矫智仁的家庭对他的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妻子钟某嫁给他后,才从农村进城到牟平酒厂当工人。夫贵妻荣,她随丈夫的升迁变成了莱州市财政局的干部;矫智仁当上烟台市副市长后,她趁势调进了烟台市财政局。她的骨子里十分贪财,加上矫智仁的放纵,她逐渐沦为见利忘义的“贪内助”。
  1999年底,儿子举行婚礼时,钟某脖子上挂一布包,对参加婚礼的逐一收取“喜钱”,一天就收取“喜钱”达20余万元。在矫智仁全部的受贿数额中有60万元是钟某收的,占矫智仁受贿总数的37.5%。
  1995年山东省检察院查办泰安胡建学案件的声势震动了矫智仁,他对钟某说:“咱们在莱州市收了那么多钱,想想心里真后怕,你看胡建学判得多重啊,以后咱别收人家钱了。”钟某却摆出一副见多识广的样子说:“怕什么?当市委书记收钱的多了,不就查了个泰安嘛,胡建学是个倒霉蛋,你只要跟上级搞好关系,政治上别出问题保准没事。”矫智仁似有预感地说:“你早晚会把我送进监狱。”不幸的是,此话被矫智仁言中了。
  1994年8月矫智仁调到烟台分管城建,他想利用职权开个人的公司,名正言顺地捞钱。
  正当这时,他的儿子在烟台大学毕业,矫某向父亲提出经商,父子俩一拍即合。“一家两制”,“老子是官员,儿子开公司”,这也是当今腐败官吏大发横财的“最佳”模式。
  矫智仁跟有关人员打招呼,为儿子成立了烟台振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所需的30万元注册资金,由矫智仁指示莱州市的企业提供,公司购置的办公用品6.132万元,矫智仁又安排莱州市的企业报销。
  公司挂牌经营后,矫某出任总经理,利用老子的权势承揽工程再转包给他人,而公司则在工程结算、价格等方面抬得高高的,反正是慷国家之慨,而巨额钞票却流入了矫氏公司的私人保险柜。
  案发后,有关部门对公司进行了审计,在矫氏父子没有投资一分钱的情况下,矫某的公司资产累积达1000多万元。矫某还参与了其父亲的索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矫智仁对女儿十分溺爱,女儿家中使用的家具、沙发、电视、空调等都是他受贿所得。
  女儿生小孩坐月子,他到海鲜酒楼订做燕窝羹,一碗380元,连吃16天花费6080元。结账时,矫智仁在账单上大笔一挥:请某局长结算。
  他疼爱女儿,却不愿自己掏腰包,不知羞耻地索贿行径反映出他心态的卑劣,玷污了人世间的父女真情。
  矫智仁被调查之初,就召集妻子、儿子密商对策,急急忙忙转移赃款赃物,与行贿人串供串证,构筑了一道家庭防线。矫智仁被拘留后,小矫逃至北京、济南,用巨款请客送礼,活动关系。矫妻钟某既是矫智仁受贿的帮凶,又是关键的证人,矫智仁案发后她潜逃长达8个月。

  善恶之间无天堑
  检察官跟踪追捕,费尽了周折,最终还是将其子矫某与其妻钟某归案。在法律的威慑下,这道家庭防线就不堪一击了,他们如实交代了伙同矫智仁犯下的罪行。
  整整10个月,为了侦破矫智仁涉嫌特大受贿案,检察官克服了难以想像的困难,他们跑遍了烟台市、莱州市等地120多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询问了520多个证人,形成证人证言1000余份,调取各种书证500余份,涉及行贿事实近300笔,装订成65本案卷。厚达1米多的案卷凝聚着全体办案人员的心血,也把贪官矫智仁的斑斑劣迹牢牢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矫智仁在法庭上最后陈述时,说:“随着职务的升迁,趋利享乐思想占了上风。初始收受钱物时,自己也害怕过,但意志上的不坚定,终究没能挡住金钱的诱惑,我还是伸出了罪恶之手。认为别人能弄,我也能弄,别人出不了事,我也出不了事。以致发展到贪得无厌的程度。贪恋钱财的欲望不断膨胀,是我犯罪的主观内因。只有悔罪并痛改前非,才是我的惟一出路。”他痛心疾首的忏悔发人深省。可惜,来得太迟了。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山东省检察院查证:矫智仁自1989年任莱州市市长起,一直到被捕前十几天,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其下属和其他人员的提升、调动以及安排工作,共收受99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222笔,折合人民币1609086元。其中索取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93864元;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15222元,并在子女工作安排、贷款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
矫智仁在任职期间,擅自决定将省供销社下属公司的上百万元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擅自改变党组决定,同意省供销社下属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致使巨额资金被骗;弄虚作假,虚构挽回损失金额,并私自决定将大量公款借给他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矫智仁犯罪时间长、次数多,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矫智仁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80余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归案后有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情节。

   查办矫智仁案件大事记:
 

  2001年2月7日,矫智仁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02年1月30日,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就矫智仁受贿一案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3月1日,山东省东营市中人民级法院开庭审理矫智仁受贿一案。
  2002年3月7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矫智仁受贿1609086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矫智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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