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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季永珍
性  别:
出生年月:1941年生
最高职务:上海海关调查局原局长(局级)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刑  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同时对其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予以追缴。

  个人简历:

  季永珍,男,61岁,1994年3月担任上海海关调查处处长,1995年担任上海海关调查局副局长,1996年被任命为局长。负责上海海关的相关调查工作。为打击走私贩私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一度被誉为“走私犯罪分子的克星”。

  案情介绍:
 

  举报信指向调查局长  
  
1999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中共上海市纪委相继收到内容相同的反映季永珍受贿的举报信。
  2000年10月,上海市纪委对季永珍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与此同时,市检察一分院也根据举报内容,成立了专案组,秘密地对季永珍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展开初步调查。

  指定拍卖有“猫腻”?
  海关调查局的一项职权,是对罚没物资进行委托拍卖。在上海众多的拍卖公司中,有资格接受海关委托进行罚没物品拍卖的仅4家。自参与拍卖海关罚没物资后,国泰拍卖行的业务变化巨大,引起专案组的重视。该拍卖行的前身是废旧物资回收站,改制为拍卖行后,仅仅几年工夫,就成为上海知名的拍卖公司,这其中是否有奥秘?专案组经过调查,发现该拍卖行总经理孙某,在近几年中经常“慰问”一些人,逢年过节更是跑得勤快。
  通过对拍卖行的调查,专案组又发现一条线索,江苏某工业总公司是该拍卖行拍卖海关罚没物品的老客户。众所周知,海关罚没产品拍卖后,其价格仍比市场价要低得多。能够长期地得到大批量的海关罚没物品,看来这家公司与海关调查局的关系非同一般。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专案组又发现,该公司得到的海关罚没产品,都是海关调查局指定拍卖给他们的,指定权就在季永珍手上。公司经办人钱某、赵某与季永珍之间是否有猫腻呢?

  “慰问金”、“别墅”和“借款”
  当专案组与孙、钱、赵接触时,三人疑虑重重,但后来都交代了向季永珍行贿的犯罪事实。
  从1994年起,国泰拍卖行因经营海关罚没物资,每年按比例提取“劳务费”返还给供货单位。同时,为与海关调查局拉关系,他们多次请调查局有关工作人员“消费”。在这过程中,2000年1月,该拍卖行总经理孙某,携带3万元来到季永珍办公室,以“春节慰问调查局”的名义交给了季。
  据江苏某公司的钱某说:“1994年,我到季永珍'e9家,闲聊中我告诉他,虞山林场造了一些别墅,房型很好,江某(季永珍之妻)就想要一套。我就陪季永珍夫妇实地去看了一下,他们都感到很满意。于是,我就花45万元买了一套。办证时,写的是季永珍女儿的名字。我送别墅给季永珍,主要是感谢他在生意上对我的照顾。我公司通过季永珍的拍板,与拍卖行发生过几笔业务,从中赚了几百万。”另外,钱某还送给喜欢红木家具的季的妻子一套价格为4.36万元的红木家具。
  赵某则称:“1997年5月,季永珍要向我公司借30万元。说是女儿要开饭店,缺30万元。我给他了。到了7月底,季的女儿又打电话给我,再次向我‘借’30万元,我就再给了她。”

   “季家农场”发财有方
  按照199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拍卖法》规定,罚没物资要通过公开拍卖决定买主,季永珍明显感到自己不“活络”了。想到自己“老之将至”,在位的日子屈指可数,便打起了其他算盘。
  季永珍在老家江苏丹徒开办了私人农场,并将部分受贿的钱款投了进去。这个占地150亩的季家农场“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所产茶叶、大米等物,由季永珍以高价卖给调查局、拍卖行等单位。
  开办饭店和农场都需要资金周转,而失去了罚没物资定向拍卖审批权的季永珍捞不到多少油水了。2000年1月,上海国泰拍卖行孙总经理等'e9人以“春节慰问调查局全体干部”的名义交给季永珍3万元人民币,季永珍把这笔“劳务费”给侵吞了。

  “最清白的人”终于招了
  2000年11月27日,上海市检察一分院依法对季永珍进行传唤。
  由于季永珍在海关长期从事走私犯罪的侦查工作,熟悉、了解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和方法,有较强的抗审能力。在12小时的传唤中,他对涉嫌有关经济犯罪的问题一概予以否认,并声称他是“海关最清白的人”。
  针对季永珍的特点,专案组精心准备了讯问提纲,并制订了应变措施。
  市纪委对季永珍调查后,其妻江某意识到大难临头,为了“保”住丈夫,把钱某送的常熟别墅的房产证交给女儿保管,并多次与钱、赵碰头商量对策。
  兵贵神速。专案组立即传唤了季的女儿等人,从而获取了已经转移的别墅房产证。
  当有关人员将证据拿到季永珍面前时,先前一直强硬的他,终于知道抵赖已无济于事。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季永珍在担任上海海关调查处处长、调查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人民币3万元;在与常熟某公司及个人业务往来中,收受贿赂人民币100余万元;并有巨额财产人民币230余万元、美元3万余元、港元19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同时,季永珍的妻子和女儿因参与受贿涉嫌犯罪也被立案审查。现在,江某的案件已进入起诉阶段。向季永珍行贿的钱某因行贿罪,已被常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予行政处分。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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