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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蒋艳萍
性  别:
出生年月:1958年6月16日
最高职务: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副厅级)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曾经的辉煌:

  蒋艳萍出生在湖南省茶陵县这个湘东山区的小县城,家里姊妹多,家境不宽裕。蒋艳萍从小聪明好学,没钱买纸,她便一纸写三遍:第一遍用铅笔,第二遍用钢笔,第三遍用毛笔;没钱买新衣服,她那双灵巧的小手能把破了的衣服补好,洗净,穿着得体。16岁那年,她响应号召,下乡当知青,工作积极肯干,能吃苦耐劳且办事机灵,被当地村民亲切地称为“一朵艳丽的山茶花”。
   1982年,为照顾夫妻关系,蒋艳萍由湘潭江麓机械厂调到长沙,在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碧波商场当仓库保管员。两年后,蒋艳萍就被破格提拔担任了碧波商场经理。蒋艳萍当上商场经理后只用了一年时间,便不仅扭转了商场12万元的亏损,还盈利10万多元。此后她当经理的这个商场每年创造利润30多万元。
   1990年初,蒋艳萍被提升为副处级的省建六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在此后的4年中,公司不仅不再亏损,而且还盈利827万元。蒋艳萍因此被有关部门誉为“扭亏的能人”。
   1994年,蒋艳萍被提升担任省建六公司主抓经营的副经理,同时要她兼任劳服公司经理。
   1996年,她又被提升为省建六公司党委书记兼副经理。
   1997年9月,她又被提升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官至副厅级,此时的她才38岁。
   在此期间,蒋艳萍多次获得省、市“优秀共产党员”、“模范干部”、“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曾被选举为湖南省和长沙市人大代表,被誉为“三湘女强人”。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从1995年到1999年,被告人蒋艳萍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个人或单位贿赂人民币187万余元。
  蒋艳萍还于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利用担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党委书记和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先后13次共将由10个工程项目上交公司的管理费72万余元据为己有。
   此外,蒋艳萍于1995年下半年帮助吴有恒拿到湖南省计委驻北京联络处扩建装修工程后,从吴有恒处索要了100万元送给了与自己勾搭成奸的省计委原副主任4俪伦鞴?另案处理)。该笔巨款法院没有认定蒋艳萍与陈作贵共同受贿,而认定蒋艳萍构成介绍贿赂罪。
   另外,从蒋艳萍家里搜查出近千万元的现金和存折,其中有493万余元蒋艳萍拒不说明其合法来源。
  判决结果:
   蒋艳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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