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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焦俊贤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9年生
最高职务:湖北省原省委委员、省政府原秘书长(正厅级)
中纪委处理情况:开除党藉,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罪
刑 罚: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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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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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担任湖北省计委副主任、荆门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湖北省政府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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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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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初,海南省深海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欲以单位名义向湖北省铁路公司 借款。“铁路公司”副总经理周学武通过时任湖北省计委副主任的焦俊贤同意,
从其分管的湖北省计委社会发展处借得人民币200万元,然后提高利率转借给“深 海公司”。同年6月6日、7日,王某两次从本公司以差旅费的名义领出11万元,送
给周10万元。周在收钱的当晚,便将10万元送到焦俊贤家中交给其本人,并告知 系王某给的好处费。
1997年3月,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采取招标方式改建住院大楼。湖北省第五建 筑工程公司荆门分公司经理谭某为能中标,求助荆门市华厦银座个体老板陈丽,
利用个人关系找时任荆门市市长的焦俊贤帮忙。经陈丽多次“斡旋”,焦俊贤亲 自找到该院院长,后该建筑公司果然中标。此后陈丽便介绍焦俊贤之妻与该公司
谭某相识,并暗示谭备10万元送给焦,谭便于当年底交给陈丽10万元人民币,陈 当即将此款送到焦俊贤家中其妻手中,并告知钱的来源,妻子事后将收钱的情况
告诉了丈夫焦俊贤。
据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谭某仅为中标之事,就通过陈丽先后4 次送给焦俊贤“回报”共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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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认定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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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任湖北省计委副主任、荆门市市长和市委书记、湖北省政府秘书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0余次,涉嫌受贿金额高达75.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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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心剖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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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俊贤庭审结束前所做的最后陈述:
作为一名党培养了多 年的重要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因知法犯法而站在了人民的审判台上,此时心情难 以言喻。我明知故犯、胆大妄为地收受贿赂,自感性质是严重的,也难逃法律的
严厉制裁。我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给公务员的廉洁性造成了很坏 的影响,我对不起党对我多年的培养,对不起已是年迈的父亲对我的一贯教育?…说到此处,焦俊贤落下了悔恨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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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焦俊贤案件大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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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湖北省纪委相继接到群众举报,即对焦严重违纪问题开展调查。
2000年4月29日,组织上开始找焦俊贤谈话 。其间,焦陆续交代了自己收受贿赂和收受礼品礼金100余万元的事实。
2000年10月11日,此案被移送至湖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焦俊贤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焦俊贤被逮捕。
2000年10月25日,湖北省省委委员、省政府秘书长焦俊贤因违纪违法受到开 除党籍处分,并在下午闭幕的湖北省委七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这项决定。
湖北省纪委还建议省人大按程序罢免其省九届人大代表职务,撤销其省政府 秘书长职务,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01年6月1日,湖北省政府原秘书长焦俊贤因涉嫌收受巨额贿赂,日前已被 该院依法提起公诉。
2001年7月13日开庭审理焦俊贤受贿一案。
2001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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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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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 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3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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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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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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