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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 姜殿武
性  别:
出生年月: 1936年
最高职务: 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触犯罪名: 受贿罪
刑  罚:有期徒刑10年

 简  历:

  曾任河北省保定地区行署专员、地委书记兼白洋淀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案情简介:

  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书记兼白洋淀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于1993年3月和7月赴香港参加白洋淀集团公司董事会、河北省招商会时,收受港商司徒某某港币1.5万元及价值1.1万余元的“金丝如意”一件。1993年1月,姜殿武在任保定地委书记、行署专员期间,接受朱某的请求,批准拨给其所在的“保定地区示范蛋鸡场”财政周转金150万元。姜殿武因此两次收受朱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严重失职,同意为港商在白洋淀温泉城开设赌博性质的“博彩”经营项目,截止1997年1月公安部和河北省公安厅将其俱乐部查封时,输赢总额达1.55亿元港币。
  1994年11月,姜殿武要求涿州市某企业出资,为其妻、长女及女婿、次女及女婿、儿媳6人安排赴港旅游,花费公款25万元。

 中纪委处理情况:

开除党籍。

 审判结果:

  1998年12月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殿武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殿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姜殿武所获赃款已全部退出,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决被告人姜殿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姜殿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此案一审终结,判决生效。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 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查办姜殿武案件大事记:

  1997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姜殿武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1997年11月1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罢免姜殿武的两级人大代表资格。
  1997年11月1日姜殿武被依法逮捕。
  1998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
  1998年6月23日根据案件管辖范围,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8年11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1998年12月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姜殿武有期徒刑10年。姜殿武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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