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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黄荫初
性  别:
出生年月:1933年生
最高职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原行长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涉嫌罪名:挪用公款
刑  罚: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庭审经过:

  检察机关指控称,1992年4月,时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的 黄荫初通过关系办理了单程赴香港证件,并在香港注册私人所有的“香港富和企业有限公司”。
  1992年6月1日,黄荫初利用其担任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要求该行下属的香港坚存有限公司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向广东省中行借款港币2000万元。6月2日,黄荫初又以香港富和企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香港坚存有限公司签订港币1900万元的贷款协议,并亲笔指示将1900万元港币直接划入其指定的湾仔商场项目的代理律师行,作为黄荫初个人在香港湾仔商场项目中的投资款。至今,这1900万元港币仍无法讨还。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黄荫初称与事实不符。黄荫初及其辩护律师坚称,富和公司是黄和另一股东方文正(音)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因而富和公司占用1900万元的行为属于公司借贷行为,与黄个人没有多少关系,公诉书中说富和公司是私人公司是错误的。
   公诉人当场驳斥了黄的诡辩,指出另一股东方文正只投资了1元钱,其目的是规避香港法律,帮助黄成立这个公司,因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有 限公司必须由两人以上投资才能成立。
   黄荫初又打出一张牌,声称当初贷款2000万元给香港坚存公司是经过省中行另外两名副行长的讨论同意,1900万元款项借出的行为是中行 集体决定的。
   公诉人当场出示上述副行长的书面证言,指出当时黄只是电话里向其他负责人提及,并无具体开会讨论。因此当时黄的行为完全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的公司注入资金。
   庭审中,黄及其辩护律师反复提出,1900万元港币最后投资在湾仔商场,而湾仔商场就是省中行下属3个公司持多数股份的,并申请法院取证予以证实。
   公诉人指出,1900万元流向何处,并不能改变黄挪用公款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驳斥黄,公诉人当庭宣读了他的供述。当时黄坦言,事发的1992年,59岁的他马上就要退休了。他担心自己一旦退休,就没有任何好处,于是思量“赚一点钱”。1992年4月,也就是退休前3个月,他来到香港,遇上方文正,方说自己正在投资湾仔商场项目,建议黄投资。黄想到了借省中行的钱投资的办法。
   面对这一证据,黄荫初居然也加以否认。他说,这些供述都是办案人员强加的,并说自己当初投资湾仔商场是为了改善职工福利。
   当审判长问及办案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时,他又说没有。

  一审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审判决结果: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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