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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 丁振武
性  别:
出生年月:1944年生
最高职务: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
党纪政纪处分:开除公职,开除党藉
罪  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刑  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汉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2·4万元,港币25万元,美金6万元;查获的赃款人民币152·8万元及其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否合法的港币302·3万元、美金3·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个人简历:  
  现年57岁,山东诸城人;1965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1981年,任广州客车厂厂长;1984年,任广州电车公司经理;1985年,任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1993年至1999年,任市公用事业局局长;1999年6月调任市环卫局党委书记;2000年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
  腐败人生:

  1998年7月,丁振武在将该局客运指挥中心大楼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郑某承建时,收受郑某贿送的人民币30万元。
  1995年春节至当年底,丁振武为广州市荔湾区宏雄百货商场负责人刘某承租广州市沙河天平架一汽公交场的商铺提供便利,先后6次收受刘某贿送人民币共26万元。
  1997年1月至1999年6月,丁振武在为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的广州市城市客运交通技术服务中心脱离市公用事业局客管处管理而归市局直管理和为该中心取得开展出租车资格证技术制作等专营业务提供支持的过程中,先后收受马某、郭某贿送的人民币共14万元。
  1995年底及1997年春节,丁振武为黄某从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党委书记调任第三公共汽车公司经理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黄某贿送的人民币4万元和价值1万元的手表一块。
  1998年初至1999年6月,为其属下的广州市大都公用事业广告有限公司争取市内公共汽车候车亭广告专营业务提供帮助,并为该公司经理黄某升职提供方便,先后收受黄某贿送的人民币共26.8万元。
  1998年初至1999年春节前,丁振武为广东省物资集团一汽销售中心陈某销售汽车提供便函利,收受陈某贿送的人民币19800元。
  1996年至1997年间,丁伙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经理崔鸿聚(另案处理)利用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在广东省兴宁市承建自来水厂之机,通过其子与崔鸿聚的儿子以分包部分工程而不参与工程施工的名义,由丁振武之子多次收受该项目负责人潘某、何某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丁之子分得50万元。

  审判结果:

  2001年7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丁振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24291.21元、港币25万元、美金6万元。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3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9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查办丁振武案件大事记:

  2000年被检察机关立案审查
  2001年5月1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原局长丁振武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2001年7月20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丁振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24291.21元、港币25万元、美金6万元。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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