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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陈仲文
性 别:男
出生年月:待查
最高职务:三水市委原副秘书长
党纪政纪处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贪污
刑 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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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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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陈仲文为了偿还赌债,利用其时任三水市农业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陆永辉(另案处理)采用伪造工程验收单和结算表等方法,先后5次从三水市农业委员会属下的三水市城发房产开发公司骗取公款人民币219 .069万元,两人分占。此案2000年7月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9月11日陈仲文被逮捕,2001年1月22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仲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19·069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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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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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待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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