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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档案



 

姓  名:陈能庚
性  别:
生出年月:待查
最高职务:福州海关原副关长(副厅级)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  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简介:
  原任福州海关监管处处长的陈能庚和其他有关人员,于1996年至1997年期间,在福州经济开发区海兴贸易公司(下称海兴公司)不具备国家机电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批文的情况下,违反报关规定,放松对该公司代理进口杭州东方通信设备公司总价值9611万美元的通讯设备的监管和查验,致使该批货物顺利通关。199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能庚与欧振灼等人采取更改电脑程序、倒签日期、更改单证、伪造仓储协议等手段,使海兴公司的部分货物能在减免税有效期限内退税,并逃避了应缴的滞纳金。为感谢陈能庚对海兴公司的支持和关照,陈能庚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林东贿送的人民币37.56万元,美金3000元。被告人陈能庚因涉嫌受贿被审查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收受林东7.56万元人民币和3000元美金的事实,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庭宣判:
   法庭判决: 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能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83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385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新华社、中国新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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