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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和机构介绍


2000年12月5日 13:41  检察日报正义网

引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

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最高

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已经实施完成。

  内设机构的主要变化:

  1)原审查批捕厅--侦查监督厅

  2)原审查起诉厅--公诉厅

  3)原法纪检察厅--渎职侵权检察厅

  4)原控告申诉检察厅--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刑事申诉检察厅

  5)原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6)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7)新增职务犯罪预防厅

一、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

  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

  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国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

  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

  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工作。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

  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

  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

   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提出检察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理

   论研究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

   例、细则和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

   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

   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省级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

   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

   信息工作。

(十八)组织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负责全国检察机关与

   港、澳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联系和相互协助的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涉

   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十九)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

   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它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设15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内设4个机构)及

机关党委、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局的机构单列。直属事业单位5个。

(一)办公厅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

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

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

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

常值班及保卫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负责对检察技术信息

研究工作的指导;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省级检察

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国

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

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

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

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检察报刊、杂

志、出版审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规划

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

院、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三)侦查监督厅

  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

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

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高检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

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

罪的审查批捕工作;研究审查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四)公诉厅

  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

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

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抗诉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

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

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及相关工作;研究起诉检察业务

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规定。

(五)反贪污贿赂总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

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

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

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

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

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

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六)渎职侵权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渎

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

调、指挥跨省市的重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

全国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

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渎职侵权检察业务工作细

则、规定。

(七)监所检察厅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

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

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

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

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

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八)民事行政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抗

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国民事经济审判、行政

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

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监督业务工作细

则、规定。

(九)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控告和举报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和控

告;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案

件线索进行初查;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研究、制定控告和举报工作细则、

规定。

(十)刑事申诉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刑事申

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依法查处检察机关管辖的刑

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综合反映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情

况;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研究、制定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细则、

规定。

(十一)铁路运输检察厅

  负责对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工作的指导;直接参与或组织协调检察机关直接受

理的、在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重大案件的侦查;负责对全国有影响的铁路运输

重大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发生在铁路运输中的刑事犯

罪情况、趋势,并提出对策;研究、制定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

(十二)职务犯罪预防厅

  负责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国职务

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对未成

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

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有关检察工作法律案的起草工作;承办涉及检察工作的司

法协助协定、引渡条约等法律文本草案的起草、谈判工作; 负责检察应用理论

研究工作;对征求高检院意见的国家立法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对

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意见;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

研、规划;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检察基础理论研究

工作的指导;指导检察机关执法大检查;收集管理图书资料;编辑检察工作应用

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工作年鉴;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

作;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十四)监察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

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

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

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五)外事局

  负责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和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国际

交流的工作;负责全国其它地区的检察机关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依法进行联系和

相互协助的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最高人民检

察院与外国检察机关合作协议或议定书的文本起草、谈判及签定等对外协调、管

理工作; 编译有关资料,掌握有关国际司法动态。

(十六)计划财务装备局

  负责对全国检察系统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制定检察机关财务装备中

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中央计划、财政部门补助地方检察院的办案、装备

及基本建设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国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

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

和事业单位经费及基本建设、外事等各种经费的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

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

机关党委

  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的思

想、组织、作风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群众组织

及统战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离退休干部阅

读、学习文件等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用车和文

体活动等服务工作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精神

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承担其它有关离退休干部的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与高检院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财务、房地产、房改、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等管理

工作;负责高检院直接查办大要案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车辆管理、文印、绿

化、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条件的改

善,提供各项后勤服务。

三、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理论研究

所、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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