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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就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出台“指导意见”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作出了“探望权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共同生活三个月构成婚外同居”等突破性的新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于今年4月28日公布,修改后的婚姻法在重婚、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等方面作了一些新的规定,同时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子女探望权、离婚损害赔偿等新制度,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婚姻法的内容。但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些条文比较原则化,操作性不强。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出台了此规定。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广东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统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标准,推动广东省健康、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形成,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
  一年前,离婚的陈女士到法院哭诉:她的前夫把女儿藏了起来,两年多来她未见过女儿一面,要求法院强制其前夫交出女儿,让其行使探望女儿的权利,但法院无法受理。那时法院也有苦衷:探望权不同于一般的物权或债权,无法强制执行。
  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首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但在实践中象陈女士那种情况经常可见,探望权能否强制执行、如何执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较难操作。因此,《指导意见》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时,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要明确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指导意见》还规定,探望子女的一方如果有严重精神病或烈性传染病、虐待子女、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探望权。   婚外同居有认定标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客观依据之一,但《婚姻法》没有规定认定标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受胁迫结婚”如何认定?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对何为“受胁迫结婚”,《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客观上以对受胁迫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实施了威胁、暴力、强迫等行为,导致被胁迫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可认定为受胁迫婚姻。

  何种情形有权获“适当帮助”?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的适当帮助。怎样才算“生活有困难”?何为“适当帮助”?《指导意见》规定,一方有生活困难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取得个人财产、应得的共同财产、补偿金及合理的预期收入等金钱或生活用品后,仍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等情形。《指导意见》还规定,“适当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夫妻个人财产的划分范围
  《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对哪些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4种:知识产权的人身部分及知识产权的载体;归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荣誉性奖品、奖金;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安置费、再就业补贴、复员军人的医药补助费及回乡生产补助费。

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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