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但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本文认为, 加入"世贸"将对我国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下一阶段检察工作的开展也会因此而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文章在对此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若干应对策略。
[关 键 词] 加入"世贸" 检察工作 影响 策略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或"WTO")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多年来的共同愿望。去年11月15日和今年5月19日,我国先后与美国和欧盟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署双边协议,标志着我国在重返"世贸"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步伐,从而为年内顺利"入世"奠定了基础。不难预料,加入WTO将对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重大影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契机,同时,也会给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带来巨大冲击。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中国加入WTO后,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探讨。
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检察工作带来的影响和要求
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通过其一系列的协议、宣言、决定、谅解和裁决,规定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领域基本的行为准则,形成了较为广泛有效的纪律约束机制。加入WTO,要按照其规则的要求办事,这是所有成员方和申请加入最重要的义务承诺。为此,我国在经济政策、社会管理和国内立法等方面都将作出必要的调整。同时,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交往的日益频繁,会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管理手段法制化的要求更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新形势下它的职能发挥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世贸"各项规则在我国的执行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因此,认真研究和探讨中国"入世"与检察工作的关系尤为重要。
1、社会法律观念的变化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观念是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法律文化是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法律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一国的法律文化,表明了法律作为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调整器在该国的发展程度,以及人们对法律机构、法律职业者等法律现象和法律活动的认识、态度、信服和知识等方面的水平。中国加入WTO不仅意味着给中国经济发展带来好处,也展示给我们一系列全新的法律观念。这些观念,是全面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难得机遇,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所在。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社会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认知是比较肤浅和不全面的,往往认为它是一个从事反贪和公诉的司法机关,事实上这不利于检察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加入"世贸"后,随着国外法制观念的涌入和影响,此种认识必然会有所改变,社会会更期望个人的合法权益、基本人权得到有效保护,期望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等等。这些都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完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
2、社会法制环境的变化要求检察工作顺应新形势开展工作。
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不断探索并汲取世界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既反映出各国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加入"世贸"要求我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制体系,增强政策的稳定性和透明度。然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法律,仍存在不少与WTO不相适应的地方,亟需改进和完善。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效率较低、执法不严等问题仍很突出。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成员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应达到确保经济良好运行的应有水平,一国法制环境(包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优与劣就成为衡量该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不但自身应该严格执法,而且还应监督其它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以促进整个国家法制环境的改善,为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经济更加规范化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3、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问题上要求检察机关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不但承担着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追诉权,而且在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安全上法律也赋予其明确的职责。改革开放以来的反腐败经验告诉我们,"入世"勿忘惩腐。的确,在反腐败斗争中,最难被揭露出来的是"内外勾结"、"里通外合"的腐败。最近侦破的原重庆市人大副主任秦昌典、原重庆市政协副主席王式惠强令购买外商设备、造成国家损失千万美元之案,一方面说明这些贪官为一己私利(所谓的"出国考察"和接受少量美元,秦为3000美元,王为2000美元)竟让国家白白损失1019万美元;另一方面也说明不少国外或境外的不法之商,为了赚取巨额利润,不惜采用腐败的手段--金钱、美女、送子女出国、出国考察等,将意志不坚定的腐败分子拖下水。①如果说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表现为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贪污、挪用、私分等形式的话,那么加入WTO之后,则可能会出现其他形式的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尤其在国有企业转制改制过程中,如何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国有企业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面临着许多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如经济效益不高、许多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入世"将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并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的非国有化进程。作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的司法力量,检察机关要以国家利益为己任,坚决依法查处发生在国有企业里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不管哪种类型的企业,不管哪种形式的合资,也不管国有资产在企业中控股与否,只要有国有资产存在,并且有被不法侵犯的情形,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是必然而可行的选择。同时,要坚决贯彻执行高检院于去年作出的《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加强职务犯罪状况的研究,积极开展同步预防和个案预防,促进发案单位改革和完善管理机制,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只有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才能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4、要求检察机关对司法程序合法性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
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市场经济的建立并未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当然,这与一国的法律传统以及社会对法律终极意义的理解有很大关系,比如我国现在许多人寻求法律救济的目的仅是为了讨个"公道",得到自己可以接受的一个司法结果。这种只重视结果而不看重程序的习俗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后果也是非常有害的。实践证明:没有正当程序保障,就不可能求得司法结果的公正。在西方,"以程序求公正"是作为设计诉讼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程序上的正当程序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加强了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监督,但是,在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上基本还是静态的,如批捕只是看案卷,对侦查、预审等环节基本上还是空白点;
在审判监督上, 对民事行政审判程序监督不够有力, 削弱了有关诉讼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等等。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行使检察权,确保WTO规则良好地运行,为外商、外资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就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依照这些规则办事。
5、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法律代言人的角色将更加突出。
中国加入"世贸"可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之中,并给中国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面对急剧变化的国内环境,检察机关应充分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扮演社会公益法律代言人的角色,保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
6、检察机关将会面临更多有关司法中的人权保护问题。
中国加入"世贸"之后,随着国际间交流的进一步加强,必然会促进我国公民人权意识的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至关重要,主要表现在对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已接近或基本符合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顺应了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趋势。如: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扩大了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诉讼结构中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技术规则,开始要求当事人举证,注意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积极作用。也应当看到,由于受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国家制度、文化传统、司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尚有一些差距,甚至我国已经承诺的某些国际标准,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能体现。②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未能完全执行,还存在刑讯逼供、阻碍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等侵犯人权的现象,这不但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的负面影响。在现代国际交往中,西方国家常将经济问题与人权问题相挂钩,以此来要挟我国,虽然这一做法不得人心,但往往使我国处于被动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大渎职侵权案件方面监督工作的力度,确保我国有关法律能够得到严格执行。
7、国际司法协助日益增多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司法协助工作发展迅速。从签订条约情况来看,据目前统计已达30多个,其中民事的9个,民刑事的17个,刑事的4个。我国与外国签定引渡条约9个。此外,我国还加入了许多含有司法协助条款的多边国际公约。在检察机关方面,为了更好地与外国检察机关开展司法合作,自1998年以来,高检院先后与古巴、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罗马尼亚、波兰、俄罗斯、泰国、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蒙古等国最高检察机关签定了10个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从司法协助的实践来看,近年来,外国向我国请求司法协助和我国向外国请求司法协助的案件呈逐步上升之势,司法协助的内容和形式也在发生变化。从早期的调查取证、代为调查已发展到了相互派员协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引渡、诉讼移管、追缴赃款赃物等多种形式和内容。加入"世贸"之后,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人员交流会进一步增多,各种涉外案件必将逐渐上升。因此司法协助这项工作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应得到尽快解决。
二、检察机关的应对策略
中国加入WTO后,检察工作的开展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对于推进检察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又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为了使检察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的需要,
我们认为,当前检察机关亟待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法律的世界意识。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的发展及交流与合作的不断加强,各国在政治上出现了世界性对话,在经济上产生了全球性贸易,在法律上进行了多边性的合作,在文化上开展了跨国性交流。世界贸易组织就是人类经济交往全球化的产物,是这一情形的规范保障。它同一切具有国际性的法律一样,正在改变着人们关于法律固有的观念--国家主义的法律观;同时,它也在教导人们认知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世界主义的法律观。③在中国,这种法律观要向大众普及,还有相当多的事要做。因为国家主义法律观在中国根深蒂固。在执法工作中具体表现为:重视对国有、集体利益的保护而忽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重视打击和惩罚犯罪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重视法律实体而忽视程序要求,等等。
法律是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范。主体间社会化的行为伸展到哪里,哪里便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法律不仅是一国意志的表达,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各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的协调。④中国加入WTO,对我国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大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已刻不容缓。因此,检察机关只有转变执法观念,树立法律的世界意识,
树立法律不仅仅为国家利益服务,同时还具有对个人权益保护的内涵的新观念, 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的客观要求。
2、主动参与制定、修改与"世贸"和我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并监督正确实施。
在高度法律化的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中,修改国内立法是成员方在其关税领土上实施WTO协定的首要问题。1994年《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第16条第4款规定,每个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管理规定和行政程序,与其根据本协定所附的有关协定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该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保留。因此,修改国内立法以达到与世界贸易组织法一致,是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方政府的要求和申请加入WTO
的条件之一与代价之一。
近几年来,我国明显加快了法制改革的步伐,已基本建立起规范市场主体、调整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体系,呈现出与世界潮流一致的趋势。在国内立法上,我国相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刑法》、《宪法》等法律,制定了《民法通则》、《公司法》、《统一合同法》等法律;在国际条约签署方面,我国还加入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
等国际性文件,应该说,我国在国内立法与国际相接轨方面,始终抱着积极的态度。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我国现有法制已显得不够完善, 特别是与国际经贸密切相关的某些立法过于简单和笼统,还缺少《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法律;有些政策措施往往由于地方和地方之间相互缺乏协调也需作进一步调整;部分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立法工作面临着繁重而紧迫的任务,对许多法律、法规将重新审视,那些与WTO不相适应的将失去法律效力,新的法律规范将出台。这既是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不断完善和成熟的标志。当前,应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的要求,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主要做好有关经贸、外资、金融、知识产权、电信、广告、建筑等领域法律的修订工作,为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作好准备。
检察机关应发挥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在立法过程中,主动参与,积极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特别是要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监督内容上完善刑事检察监督权和补充规定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权;在监督方式和手段上,增强和强化法律监督权的效力,以利于检察工作的开展。在参与制定、修改相关法律的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在法律监督上做文章,严格监督WTO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3、加大查处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以及内外勾结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等犯罪案件的力度,积极预防,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的国有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中,国有企业是和垄断企业相提并论的,并受到严格的约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取消以后,国有企业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可能蒙受歧视。当前,检察机关应紧密结合检察职能,着力查处利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和实行股份制改造之机,内外勾结,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财产的犯罪案件;在涉及产权变动的企业并购过程中收受外方贿赂,故意低估国有资产,出卖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犯罪案件,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保护国有企业利益不受侵犯,并不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外资企业搞区别对待,不遵循WTO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要求。实际上,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检察机关依法办事的体现,这并不是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漠视或否认,相反,不论何种性质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或遇到不公正待遇,检察机关同样都会依法予以保护。
4、坚决查处渎职侵权案件 ,切实保护人权不受侵犯。
人权保护问题归根结底是个法律问题,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最终实现离不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加入WTO后,人权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得不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5月作出的《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定》,以及最近将高检院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说明了检察机关加大了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也是对中国政府签署《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性文件所作的庄严承诺。它顺应了世界人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检察机关要把查处渎职侵权案件,充分保护人权为己任。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发挥法律的惩戒功能,还要体现法律的保护功能;不但要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安全,还要保护个体利益不受侵犯;不但要保护本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还要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在侦查监督中,应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大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确保各项法律规定的落实;在审判监督中,应强化对庭审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程序合法,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在执行监督中,应加强对监狱、劳改场所的监督力度,充分保障服刑犯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5、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弱势群体的利益,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的监督职能。对涉及国家、集体和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或违法行为后果比较严重,但无原告或原告无能力诉讼;或受害人不敢提起诉讼,或当事人恶意通谋规避法律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受理公民控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认为有必要参加监督的重大案件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尤其在加入"世贸"之后,许多纠纷都可能是跨国性的,如果仅依靠弱势群体自身的力量,由于在人力、财力等资源上的限制,他们不可能与实力强大的市场主体相抗衡,即使有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其应有权益也是难以实现的。如产品质量导致的众多消费者利益受损,这就可由检察机关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这是深化检察改革,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适应国家利益需要,与世界经济和法律接轨的必然趋势。当然,对检察机关参与此类诉讼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做到既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越俎代庖。
6、加强与国外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全球一体化浪潮的推动下,检察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检察机关职能的强化和完备已成为当今国际检察制度改革和发展的主要趋势。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境犯罪,需要大力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也是近年来检察机关承担的一项新职能。很多国家把检察机关作为本国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如法国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卷《对在共和国领土以外的犯罪》前增加了一编,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作了规定,把总检察长作为法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负责接受外国的司法协助请求,并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转交外国司法机构的协助请求,并向他们通报请求执行的情况。⑤
我国加入WTO之后,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交往也将越来越频繁,跨境犯罪给我国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目前,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涉及到外籍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外国予以协助侦查或缉捕时,除了请求与高检院签有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的俄罗斯、泰国、新加坡、古巴、波兰等10多个国家的检察机关予以协助外,主要通过我国公安部内的中国国家中心局同国际刑警组织联系,这不但在程序上不畅通,比较繁琐,直接影响办案效率,同时在职能上也不对称。为了有效打击各类国际性犯罪,我国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高检院可根据形势需要,
与我国有邦交的国家的检察机关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 广东省检察院可充分利用地缘优势, 与香港廉政公署、澳门检察院密切合作,
适时召开双边或多边的工作联席会议, 等等。
7、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学习和研究。
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但是一套通行的贸易规则,而且是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换言之,它是一个庞大、复杂、灵活务实的规则体系,难以掌握和运用,但又必须下工夫掌握和运用,并且一旦完全掌握并善于加以运用,规则提供的利用空间还相当大。⑥过去较长一段时期,我们对世界贸易组织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视角进行透视,对于其中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明显滞后,特别是在司法机关,甚至存在着"与己无关"、"无所作为"的思想。事实上,中国加入WTO不只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同时也还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首先,加入WTO需要我国在立法上做出重大修改,以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相一致。因此,我国现行部分法律将面临重大修改和完善,
检察机关必须适应这种变化,熟悉新的法律、法规。其次,WTO对各缔约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有关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也可能将国内法作为准据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检察机关对此不能仅停留在有所知的阶段,更应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游刃有余。再次,从服务角度而言,检察机关要确保WTO各项规则在国内的良好运行,并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也必须熟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最后,从"入世"及WTO规则在我国的现实有效性看,必须组织WTO相关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法学理论内功。所有这些,都要求检察机关加紧对"世贸"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组织广大干警了解、学习WTO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我国在立法上所作修改的有关内容,在工作当中才能积极主动,发挥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释:
①参见陇夫《"入世"与法律的世界意识》,1999年11月25日《法制日报》。
②参见左卫民、谢佑平:《同步与差距:从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政法学刊》1997年第1期。
③同①。
④同①。
⑤参见刘立宪、吴孟栓《国际检察制度发展趋势的把握和分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⑥参见于耀东《加入WTO中国法律准备好了吗》,《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6期。
(执笔:周作学 雷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