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诬告陷害?举报不实算不算诬告?

 

  开展举报工作,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党和国家廉洁政务的有力措施。大多数举报人都是严肃认真而且积极负责的,但是有些人的举报,并不是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是要发泄私愤。这些人往往利用举报,捏造事实,故意诬告陷害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决不允许的。

  比如,有这么一件事:魏连河和宋小山两个人,因为没有承包到县里经济技术协作公司的地下餐厅,就对公司经理王洪生心怀不满,随后,他们串通了一些人,捏造王洪生曾经向他俩索要一万元贿赂的事实,向有关部门告发了王洪生。俗话说,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以后,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终于查清魏连河、宋小山捏造事实,故意陷害王洪生的犯罪行为。企图害人的人,结果害了自己。

  诬告陷害是故意捏造别人所谓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企图陷害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向是大家所痛恨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诬告反坐”。故意捏造别人所谓的犯罪事实,不光侵害别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可能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处分,还严重破坏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性质极其恶劣。象魏连河和宋小山那样,诬告陷害他人的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也要分清诬告陷害和一般的错告或者举报不实,这是两回事。《刑法》第138条的第二款说,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按照诬告陷害罪处理。举报失实或者错告,这和诬告陷害有着本质不同的区别。关键要看行为人是不是故意的。举报人举报不实或者错告是因为对情况不十分了解或者是认识上的误会;而诬告则是出于发泄个人私愤等不良动机,完全是故意的。当然,有一些诬告还构不成犯罪,比如有人向司法机关检举,胡说某个人偷了一只鸡呀什么的,这样的诬告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到不了要追究他刑事责任的程度。不过,本来没有的事,却硬要说人家有,甚至说得很严重,这当然会给别人带来麻烦。所以,不管诬告陷害是构成犯罪,还是没有构成犯罪,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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