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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举报:正义网专访马剑光检察长


马剑光检察长正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右为马剑光检察长)

 

正义网北京3月21日 记者赵志刚 谢文英

  马剑光,1999年起开始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我们对于他的专访,是基于该院对于互联网阵地的运用。

  去年初,该院在正义网上开通了举报中心主页,开展网上举报业务,这在全国检察系统中是首家,去年一年该主页点击量超过15万次,收到举报邮件百余封;去年上半年,该院又建立了独立域名的检察网站,在网上开展检察宣传。一个院拥有两块网上阵地,而且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这在全国各级检察院中是“独此一家”。建设以及应用网站,这不仅仅需要经济上的支撑,更重要的是需要这个单位的主要领导保持前卫的意识。

  马剑光,就是这样一位比较前卫的检察长。在采访之前,我们并不了解,他其实每天都从网上了解各类新闻信息,并关注网络的发展。当他如数家珍般地说起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网易等网站时,我们才真正明白二分院拓展互联网的阵地何以如此迅速并走向应用的纵深领域。

  我们的话题是从二分院的控告申诉工作谈起的。

  记者:控申处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成长为全国检察机关的一块“牌子”,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这个称号来之不易。在这方面,你们有不少全国“第一”:如率先作出“署名举报,件件答复”的承诺。

  马剑光:控申部门是检察院对外的一个主要窗口,是联系群众的纽带。因此从1999年3月建院之初,就要求他们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注重制度建设,高起点、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取信于民。署名举报查询答复制是其中的一个制度。

  建院之初,我们就郑重向社会承诺:凡向第二分院署名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人可以在举报15日后,持身份证到举 报中心查询对举报材料的处理情况;举报中心将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告知举报人对其举报材料的查处情况或处理结果。

  做出这样的承诺,当时在全国只有我们一家。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如何处理公民举报的线索,公民对此拥有“知情权”。承诺的作用,一方面可以让工作人员更加及时、准确地审查和处理举报线索;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检察机关工作的透明度,激发公民举报的积极性。

  记者:您说的知情权是个要害。在全国各级检察院率先设立举报中心主页,并开展网上举报业务,对于觉得检察机关很神秘的普通公民来说,是否也存在一个知情权的问题?

  马剑光:我赞同你的观点。在网上接受举报,不但是公布一个电子邮箱并接受投诉,更重要的是,其本身是一种很重要的宣传手段。我们也在网上公告举报电话,举报地址等,通过网络手段使网民得知检察信息以及举报常识,这是公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前不久,我收到一封英国留学生的举报信,他正在国外学习,他就是通过搜索引擎查到了我们举报中心主页的,然后按照上面标注的地址和邮编给我寄来了举报信,举报一个我们管辖范围内的一个案子。这就是网上宣传的效果。

  我们已经进入网络时代。在电话、来信等其他举报渠道的基础上,利用网络这种科技手段开展举报宣传、接受网上举报,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常说的公正和效率,在网上可以更好地体现出来。利用网络进行举报,快捷、安全性好,而且可以互动,这些优点是其他方式所不能比拟的。

  还有一点就是,设立举报中心主页也促进了我们的内部建设、制度化管理和队伍建设。把我们的职能、管辖、工作标准、制度等公布在网上,就得经受住检验。控申处在这方面也做得比较突出,他们被评为北京市政法系统的人民满意单位,被高检院授予“文明接待室”。

  记者:看来网络不但拓展了检察工作的空间,还为民众获得信息减少了成本。同时又促进了内部建设。我们还有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在去年收到的100多封网上举报信中,我们了解到有很多是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民众网上举报似乎有些盲目性。您认为网上举报需要什么样的引导?

  马剑光:举报工作自从开展以来一直就存在这个问题,不光是网上举报,其他形式的如电话举报、来信举报也都是这样,看来还是要加强宣传,宣传要更生动,让老百姓把握得比较准确一些。我们也在尝试制作一些举报公益广告,现在已经试播了一条。

  除了公民对各个部门的管辖范围、职能不了解外,司法部门的协作不畅也是导致这个问题的重要原因。比如新刑法颁布后,罪名调整很大,管辖的变化也很大,这些内容再怎样宣传,普通群众也是很难马上了解的,所以我们要下力气做好司法机关内部协调工作,不管百姓告到哪儿,各个部门都要认真地反馈、分流,使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记者:今天对您的采访非常顺利,因为您本身就是一个互联网的关注者和应用者,您觉得除了网上宣传检务公开、网上举报以外,网络对于政法部门还有什么需要开拓的天地?

  马剑光:现在我们对互联网认识和应用的层次还很低,网络的潜力很大,还有非常大的空间需要拓展。比如,网上还没有一个供我们检察系统自己使用的专业讨论区,这个区域是供检察人员交流信息、探讨司法实践用的。还有,如果实现了网络信息共享,我们就不必再浪费财力物力印发文件,利用网络检索和下载不但便捷而且有利保存。

  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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