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申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

  (二)第二分院辖区内(北京市朝阳区、崇文区、丰台区、通州区、东城区、顺义区、怀柔县、平谷县、密云县)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

  (三)对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止审查决定(即驳回申诉)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一)对1991年4月9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二)申诉人先行或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三)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

  (四)申诉人对民事调解书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除外。

  (六)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申诉案件。

  (七)不服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申诉案件。

  (八)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的申诉案件。

  (九)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申诉的案件。

  (十)不服诉讼费负担提出的申诉案件。

  (十一)辖区内基层人民检察院对二审或再审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依法已作出答复的申诉案件。

  (十二)不服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所作出的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十三)不服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案件。

  (十四)不服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下列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1、不服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2、不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3、不服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十五)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判决、裁定,依法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申诉案件。

  应提交的申诉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向我院申诉时应当提供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书写的申诉书并按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供副本。申诉书应写明: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由代理人代为申诉的还应列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3)法人申诉的应写明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文件)
(4)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5)申诉的请求事项
(6)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7)申诉人签名、盖章及申诉时间并注明通信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应当提供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的全部复印件)。

  (三)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申诉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对于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告知其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并应当提供法定代理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申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人士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对于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并应当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身份证明文件。

  (七)外国企业或组织提出申诉的应当提供该企业或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地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他人代理申诉的,从中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九)申诉材料为外文的,申诉人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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