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深化检务公开的决定

(1999年5月7日)


  实行检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努力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是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全体检察干警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真诚欢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创五好”活动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健全第二分院“公开”制度,并在职能、程序、结果“三公开”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经检察长办公会认真研究,就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5月10日起,我院开通自动受理举报电话(67192000),24小时受理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还可通过举报电话查询检务公开的内容。

二、每月20日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接待日。对初次来访者的申诉,当日给予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对已受理的申诉案件,在15日内告知申诉人是否已决定立案;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三个月内告知申诉人审查结果或办理情况。

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制度,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允许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对决定抗诉的案件均告知案件双方当事人。

三、检察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在询问证人、被告人时要出示证件和检察院询问通知书。同时,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义务。

凡本院工作人员在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协助执行有关强制措施时,均应向当事人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身份,出示执行公务的法律文件,说明执行公务的事由,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将纳入考评、考核,定期检查。对干警执行公务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当事人向本院投诉的,将认真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答复当事人。

四、设立律师接待室,由干警专人负责、全日接待,并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依法按时答复律师提出的要求和申请,做到严格执法,礼貌周到,文明高效。保障律师权利,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相互尊重、理解、配合、协调的新型工作关系。

五、对人民群众举报干警在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违犯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以及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在一个月内答复查处情况或处理结果。

六、为方便人民群众直接向检察长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就检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案件提出申诉的,第二分院于每月10日、25日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对检察长在接待日中批办的案件实行催办制度,要求在一个月内告知当事人办理的情况或处理结果。

以上六项措施,既是我们落实“检务公开”的举措,也是我们向社会各界做出的承诺。我们一定以江总书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扎扎实实建“五好”,创一流工作业绩,争当排头兵,为首都工作大局服务。

 一、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二、法纪检察处职能简介 new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四、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标准
 五、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六、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七、检察人员办案纪律
 八、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九、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十、证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举报须知
 十二、申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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