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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接待日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检察长接待日定为每月10日25日上午9:00—11:30(遇节假日顺延)。参加检察长接待日的领导为正、副检察长。 第二条 下列人员由检察长负责接待。
第三条 凡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不安排检察长接待,接待人员应及时对来访人员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四条 凡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安排检察长接待,可以让其提供书面材料,由接待人员转交有关部门。 第五条 来访人员对我院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询问、催要结果或递交证据、申诉等材料的由接待人员转交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因同一问题检察长已接待过的来访人员,一般不再安排接待,来访者可交书面材料,接待人员视情况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日实行预约制,无预约的检察长不予接待,接待日当天,无特殊紧急情况不安排检察长接待。 办理预约的时间是每周一至周四的正常接待日,预约办法是根据来访人员的要求和具体情况接待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并发给预约卡。预约卡注明检察长接待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确定每月20日为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专门接待日,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遇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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