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指南

 

一、举报方式:

  公民、单位对属于人民检察院管理的案件,可用电话、信函或来访举报,也可以按照自身意愿预约举报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注意事项:

  1. 写清、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地址等。举报事实应力求真实详尽(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结果等)。
  2. 举报可采取署名或不署名的方式。
  3. 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4. 举报人应注意必要的自我保护,对所举报的内容应严格保密,遇有打击报复等情况应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举报人不宜将同一内容的材料多处报送。
  5. 对违纪案件可直接向有关纪检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举报电话

北京市纪委监察局举报电话:  63848720 邮编:100073
北京市公安局信访举报电话:  85222805 邮编:10074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电话:63494311 邮编:10005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控告申诉处来访须知

  为了维护人民来访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应当做到:

  1. 来访人应当在“来访登记本”或“举报登记本”上按规定的项目予以登记,并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
  2. 来访人应当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不得编造或隐瞒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向工作人员送礼行贿。
  3. 来访人员应当保持接待室的清洁,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大声喧哗,室内禁止吸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其他地区。
  4. 来访人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解释和对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提出复议,但不得无理取闹或辱骂殴打工作人员。违反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理。

举报中心答复、查询属名举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举报工作的规范化和正规化建设,保证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和处理公民举报工作中严格执法,及时、准确地审查和处理举报线索,保障公民对自己所举报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如何处理的“知情权”,增加检察机关处理公民举报的透明度。

  第三条:凡属真实姓名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15日后,举报人可到举报中心查询对其举报材料的查办情况或处理结果。

  第四条:凡属真实姓名并留有通信地址或联系电话,向本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自本院举报中心收到举报材料后30日内,举报中心将以书面或其它形式告之举报人对其举报材料的查办情况或处理结果。

  第五条:举报查询对其举报材料处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亲自来院查询,并办理查询手续。本院不接受电话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

  第六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查询时,首先应对查询人的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和必要的询问。

  第七条: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一般采用信函的方式。信函用普通信封挂号发出。
      用电话方式答复举报人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电话记录。
      因举报人通讯地址不详,无法与之联系的,存档备查。

  第八条:凡来院查询并已告之其对举报材料处理结果的,不再书面答复。

  第九条:对匿名举报的、举报中心不予答复,也不接受查询。

  第十条: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对属名举报的答复和查询工作,既要充分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又要严防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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